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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假签名,假指印,假担保!检察官: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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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0-11 1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我对这笔贷款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在保证书上签字,为什么要我还钱呀?”近日,徐红发现自己多个银行账户被无故冻结,带着疑惑和担忧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原来2021年2月,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载有刘军及妻子徐红签名、捺印的《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公司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军、徐红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刘军和徐红已于2020年离婚,且银行提交法院的徐红身份证复印件已于2019年1月失效。同时,检察机关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就《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中“徐红”署名字迹、指印进行鉴定,证实“保证书”上的签字、指印系伪造。最终,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法院再审认定《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上“徐红”签名系伪造,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徐红本人没有在保证协议上签字,被他人冒名签字、捺印,该保证协议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徐红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金融机构应规范贷款业务办理流程,防范经营风险,避免冒名、代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出现。
金融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了解自己的信贷信息,遇到可疑情况,及时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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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6 14: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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