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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保单效力中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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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3-28 17: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以案说险】保单效力中止了怎么办?
案例介绍:
王先生5年前投保了一份保障期为终身的重疾产品,但由于近两年电话、地址变更未接到公司缴费通知且自己忘记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在最近的一次体检中,王先生被诊断出血压偏高,血脂超标。想起自己曾经购买过的那份保险,他希望能够申请复效,继续获得保障。随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保单复效书面申请,并提供最近的体检结果。服务人员告知王先生,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根据投保人告知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因此,王先生的保单复效申请有可能会出现复效不成功、责任除外或加费等情形。
案例分析:
一、什么是保单效力中止?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什么是保单效力恢复?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且投保人应补交相应利息,利息按保险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
1、请您留意您的保险合同交费期,按时交纳每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可能会影响您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保险合同因未交纳续期保险费导致效力中止,应尽快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您的保险合同效力。
2、如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若在失效期间被保人的健康状况或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投保人在提出保单复效申请时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告知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因此,保单复效可能会出现复效不成功、责任除外或加费等情形。
4、对于保单条款中有等待期、观察期约定的,保单复效成功后,等待期、观察期会于保单复效成功之日起再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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