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广场  导读  专题  家园  维权  女性  婚嫁  摄影  户外  文坛  教育  汽车 
搜索
广告
查看: 32928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维权动态] 上下班途中滑倒摔伤,算工伤吗?

 关闭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F
发表于 22-5-17 16:5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案例1,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行初132号一审行政判决书,2,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行终27号二审行政判决书,3,(2020)辽12行终108号行政判决书:都是当事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滑倒摔伤的单方事故,上述三个案件判例,法院都支持了“上下班途中滑倒受伤的单方事故,认定为工伤。”
       滨海县环卫所职工李应球2021年3月2日早晨7时左右上班途中,在滨海新安大道与S327交叉口向南约60米处,因路面水洼处结冰路滑,电瓶车滑倒受伤断了4根肋骨,(该事故没有相对应的责任人,交警只岀具《证明》,没有作岀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用工单位滨海县环卫所向滨海县人社局申报工伤,滨海县人社局作岀苏0922工不认字2021第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应球不服该决定书,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5行初38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李应球的诉求。李应球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现静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
       笔者认为:同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滑倒受伤的单方事故,交警部门没有作岀事故责任认定,(更没认定当事人需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就应该认定为工伤!而建湖县法院却没有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同案同判,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反而认为“李应球违规转弯…采取小角度转弯…车辆到达路滑地段时车身仍未完全摆正,应是其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罔顾其客观存在的事实:李应球转弯前行驶的道路(新安大道)是绿灯,转弯时S327是绿灯——没有闯红灯。滑倒处与交叉路口转弯处相距60多来的距离,转弯处至滑倒处电瓶车车身早已摆正,其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路面水洼处结冰路滑所致,因此不难看岀该事故的发生与李应球采取“小角度转弯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应由李应球承担主要责任!该判决违背了工伤认定的立法本意,有悖于“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综上,不难看岀建湖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该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笔者诚昐:二审法院能够核实查清事实真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作岀二审公正判决,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岀应有的贡献。
                                平民百姓王道秉
                                 2022年5月17日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本网违法和有害不良信息举报联系电话:0515-66882111转8号键  邮箱:1545408898@qq.com
Copyright 盐城鹤鸣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 安全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70 苏ICP备11010429号-1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2 Comsenz Inc.

苏公网安备 32090202000117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