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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维权案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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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3-15 1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销售变质冻猪肉   退款又被罚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6日,建湖县消费者协会近湖分会接到消费者唐某投诉,反映其在建湖县某白肉经营部购进了1公斤冷冻无颈猪排,回家煮熟后发现有异味,怀疑猪肉变质,不敢食用,直接来到建湖县消费者协会近湖分会投诉,寻求帮助,退还购买猪肉的费用。
【调查情况】
接到投诉后,近湖消协分会立即派人到该白肉经营部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有标注产品名称为“双汇”冻猪无颈前排、生产日期为20190328、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KG/箱等字样的包装箱1只,内有尚未销售的冷冻无颈猪排。据经营者陈述,该白肉经营部为国家储备肉建湖投放点的分销商之一,此次销售的冷冻无颈猪排,为2020年1月由国家储备统一投入市场时购进并对外销售,2020年4月因天气转暖导致销量减少,经营者将未销售完毕的冷冻无颈猪排寄存于租赁的冷库中。2021年1月24日,因冷库租赁到期不再续租,经营者将存放的冷冻猪肉制品全部转到位于建湖财政巷内的经营场所内继续对外销售。其中超过保质期冷冻无颈猪排共16.6千克,案发时尚余13.4千克冷冻无颈猪排。
经双方当场协商,双方同意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全部购货款,因双方是邻居,消费者放弃了赔偿要求。
调解结束后,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给近湖分局执法人员,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白肉经营部进行调查取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13.4千克超过保质期的冻猪无颈前排,并处以50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通常只在一定的贮存条件和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质量要求,超过保质期限,就意味着该商品的品质可能有所改变,安全性难以保证,经营者应当对这样的商品立即作下架处理,不能再出售给消费者,否则,即使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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