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被抵押 调解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2日,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峰分局、消协分会接到消费者肖先生投诉:肖先生夫妻俩是重庆人,随子女定居盐城,本想用辛苦攒了一辈子的钱买个房子安享晚年。通过广告和朋友推荐,他们看上了位于盐城市区的一所公寓,2020年6月,肖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了28万元首付款,并计划向银行贷款7万余元结清剩余房款。肖先生意外获知,开发商卖给他的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必须等开发商销售捆绑在一起的3套房后才能解押。肖先生当即到售楼处要求退还房款,开发商拒绝退款。肖先生无奈之下向消协投诉维权。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了解核查相关情况,经了解,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肖先生购买的房屋确实处于银行抵押状态,开发商销售房屋后,将向银行申请解押,再办理房屋交易相关手续。开发商与肖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时,并未注明该房屋处于银行抵押状态,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肖先生。调解中,开发商认为,其销售的房子是经过银行授权,且不影响肖先生办理房产登记,拒绝退款。调解人员指出开发商没有告知消费者房屋抵押的实情,如果经营不善,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因此受到侵害,此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协调处理的过程中,开发商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解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开发商同意退还肖先生的购房款。同时,该开发商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积极整改,在销售大厅公示其所销售房屋相关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开发商应当按照《消法》规定,如实告知消费者该房屋抵押情况,客观、公正的将重要信息告知消费者,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隐瞒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涉嫌违反《消法》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开发商应当返还消费者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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