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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维权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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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3-15 1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定金超额  调解退还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大丰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其在大丰区某建材商店预定了10000元建筑材料,还缴纳了5000元的定金,现在由于家里情况有变,不能如期建房了,不想购买原预定的建筑材料了,就定金退还一事与该建材商店交涉后,该商店不肯退还缴纳的5000元定金,请求大丰区消费者协会帮助协调退还5000元定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消协工作人员当即与双方协商,约定调解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经营者称,由于消费者个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的定金当然不能退,这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定金是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履行的保证,但是,因为消费者缴纳的定金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额,按照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能作为定金,只能作为预付款,该预付款应当返还。经过工作人员的解释、沟通、协调,经营者同意退还给消费者3000元,双方对此都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此案例主要涉及的是定金的效力问题。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定金接受方发生违约行为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支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这是常识,但定金并不是越多越好,太多了可能影响定金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定金金额超过了主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能算定金。一旦发生违约,超过的部分仍然要返还或者不作为双倍返还的基数。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0000元,定金最高不得超出2000元,而投诉人缴纳了5000元,其中只有2000元可以作为定金,剩余3000元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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