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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索要内退工资待遇,公司说过时效了!高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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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24 09: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谭善明于1982年12月调入临沂针织厂工作,后临沂针织厂改名为山东真情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8月,根据该公司真情集团字(2002)59号《〈关于办理厂内退休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真情集团为谭善明办理厂内退休手续,谭善明按该文件规定享受内退待遇。谭善明内退后,真情集团为谭善明发放工资至2008年11月。2017年11月,谭善明办理退休手续。自2008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真情集团未为谭善明发放工资。

真情集团2013年8月21日被一审法院以(2013)临破字第1号裁定宣布依法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在企业所欠职工待遇公示中,公示了谭善明的养老保险,但没有公示谭善明内退期间未予发放的工资。在所欠职工工资公示项目中,公示的人员中亦没有谭善明名字。对此,谭善明多次要求破产管理人更正。2018年11月9日,破产管理人作出《2018年11月9日真情集团邀访会议纪要》,确定“真情集团内退人员工资问题,经核实,真情集团年度审计报告中没应付款项目,经破产管理人和会议确定,不予发放。”谭善明遂提起诉讼,要求真情集团支付欠其2008年12月至2017年11月内退期间工资,按2018年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1730元计算,共计186840元。
另查明,2002年7月11日,真情集团作出真情集团字(2002)47号《关于办理厂内退休的实施意见》,规定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中层干部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一律办理厂内退休手续。厂内退休人员享受内退前50%的岗位工资,按不同工龄确定的自75%至100%比例的技能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和与在职职工相同的国家政策性工资普调等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2002年8月23日,真情集团作出真情集团字(2002)59号《〈关于办理厂内退休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规定对不符合(2002)47号但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厂内退休手续,内退期间享受按不同年龄确定的比例不等的岗位工资,其他待遇与(2002)47号文相同。
还查明,2004年2月18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临政字(2004)1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真情集团国有资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同意从真情集团资产所有者权益中扣除2441.82万元,作为包括内退人员工资待遇等在内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2002年8月,谭善明从真情集团办理厂内退休手续,根据真情集团字(2002)59号文和真情集团字(2002)47号文规定,自办理内退手续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谭善明应享受按其年龄确定的相应比例的岗位工资和按其工龄确定的相应比例的技能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等待遇。谭善明所应享受的内退期间工资待遇,真情集团应按上述文件规定予以支付。

谭善明所应享受的内退期间工资待遇,真情集团仅发放至2008年11月,自2008年12月至2013年8月21日被依法裁定破产期间,未为谭善明发放工资。考虑到谭善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中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等相关数据,以便据此按真情集团文件规定的比例计算其实际应发放的工资数额,结合本案案情及公平原则,酌情以未发放期间临沂市兰山区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谭善明未发放期间的工资数额。据此计算谭善明2008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间工资共计50060元[620元×17个月(2008年12月至2010年4月)+760元×10个月(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950元×12个月(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1100元×12个月(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1220元×6个月(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50060元]。谭善明请求按2018年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1730元计算,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谭善明应享受的内退期间工资待遇,作为真情集团所欠职工的工资,不必申报,由破产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但破产管理人在企业所欠职工待遇公示中,仅公示了谭善明的养老保险,对该拖欠工资未予公示。谭善明对此存有异议,多次要求予以更正,破产管理人未予更正。对此,谭善明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谭善明所主张的内退期间工资待遇,酌情确定为50060元,该拖欠工资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应列入清单并予以公示而实际未作处理的职工待遇。对此,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判决予以支付,而应判决确认该拖欠工资数额,由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综上,判决:一、确认真情集团拖欠谭善明2008年12月至2013年8月内退期间工资待遇50060元;二、驳回谭善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真情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谭善明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一审法院对真情集团拖欠谭善明内退期间工资待遇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中,真情集团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亦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谭善明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所以,其关于谭善明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鉴于真情集团一审期间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依据谭善明提供的真情集团字(2002)47号《关于办理厂内退休的实施意见》、真情集团字(2002)59号《〈关于办理厂内退休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政字(2004)1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真情集团国有资产问题的批复》《2018年11月9日真情集团邀访会议纪要》等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55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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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24 10:5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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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24 10:5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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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24 11:3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不错 学习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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