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在上班时突发脑溢血摔倒,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小明系血压过高造成脑溢血,目前生活无法自理。治疗期间,小明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小明家属找到公司,希望公司能够承担他的治疗费。公司告知小明家属,小明系自身患有高血压而导致脑溢血发作摔倒的,而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公司没有义务承担小明的医疗费。
那么,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问题一: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医疗费?
《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也就是说,如果职工的情形无法认定工伤,公司原则上不用承担医疗费。但如果公司未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那么应当赔偿职工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部分医疗费。
问题二、如职工无法认定工伤,公司还应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公司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相应期限的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其次,公司仍需支付职工医疗期间的工资,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缴交社会保险。
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都应当按法律规定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
再次,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公司应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如小明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应依法终止劳动关系,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如医疗期满,小明伤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公司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如医疗期满,小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小明的劳动合同,同时应当根据小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