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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单位承担哪些举证责任?10个关于劳动仲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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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5 1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调解、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有必要的了解,才能更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更大的争议发生。

01、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家政与个人、工匠与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劳动者与社保机构、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02、哪些争议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收取押金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
第九十二条:违法劳务派遣的。

03、发生争议可以向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04、协商解决签订协议,哪些情形无效?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强迫对方签订的;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4)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05、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6、劳动争议由哪个劳动仲裁、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两地同时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两地同时起诉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07、哪些案件实行一裁终局,不能上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08、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09、劳动争议不到庭怎么审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0、对调解书、裁决书不履行怎么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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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1-28 18:2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调解、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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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1-28 18:2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01、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家政与个人、工匠与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劳动者与社保机构、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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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30 06: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不错学习到了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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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30 06: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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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23 11:4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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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23 13:4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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