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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未按公司要求前往外地被开除,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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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发表于 22-1-14 16: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基本案情

小林是杭州人,任职于沈阳某公司,担任浙江省区域经理,工作打卡地点在杭州。因工作表现不佳,公司通知小林在春节假期前到沈阳公司总部述职,述职时间今年2月5日。

小林认为公司这是故意找理由刁难,而且疫情防控期间随意出省会有风险,就未按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沈阳总部述职。一周后公司又催促小林,但小林亦未前往。述职期间公司把考勤打卡地点改为了沈阳总部,小林在杭州无法使用打卡功能。

随后公司向小林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小林当月份累计旷工9个工作日、其中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合同。

小林于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392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小林的请求不予支持。小林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小林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确认的打卡地点为杭州市的办公地址,公司擅自改变打卡地点,明显超出了小林可承受打卡范围,实属恶意不提供劳动条件。春节前后期间正值人口流动的高峰期,且多地政府号召大家就地过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多次给原告打电话并发送述职邮件通知小林到本部述职,小林拒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司要求小林赴辽宁省沈阳市公司本部述职,虽是用人单位行使的管理措施,但应考虑外地员工的实际情况,与员工合理沟通。

公司要求的述职期间正值春节前后,在新冠疫情管控倡导“非必要不离市”的形势下,小林未前往情有可原,公司亦可变通采取网络述职等方式开展工作交流,其单方改变打卡地点造成原告无法在实际工作地打卡,变相强求小林赴沈阳述职,确有不当。公司以小林未在沈阳打卡作为旷工依据,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小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林工作未满一年半,且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589.83元,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769.49元(23589.83元×1.5个月×2倍)。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公司第一时间履行了判决义务,表示今后会吸取教训,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原告和被告一同对承办法官表示了感谢。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违反规章制度不可成为用人单位开除员工的“万金油”。本案中,考虑到春节期间疫情管控的实际情况,小林未按公司要求赴外地述职情有可原,不应认定为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新的一年即将来临,用人单位应当服从疫情防控大局,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和流动,对员工应当采取人性化、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切莫以管理者自居强势要求员工服从安排,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浙江天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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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15 07: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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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15 09: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上海
知道啦……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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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15 09:5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公司做的不对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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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15 10: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合情合理又合法的事情能有几个!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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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15 12: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以案说法,很好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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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15 12: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我的天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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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15 17: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内部规章制度还是要遵守的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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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发表于 22-1-30 21: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不错学习到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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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发表于 22-1-30 21: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32_2089:}{:32_2089:}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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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发表于 22-2-23 14:0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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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发表于 22-2-23 14:0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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