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4日张三丰入职大汉公司,岗位为财务岗位从事出纳工作,2019年12月底离职,在职期间月工资为4000元-4500元。张三丰本科所学专业为财务管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公司管理制度,张三丰于2019年9月27日签字。
被骗过程:2019年7月30日,Q以大汉公司以其谈合作为由,要求张三丰添加其QQ号码,添加后,此人将“储某”拉近对话群。后“储某”与张三丰私聊,称自己与对方合同并未谈成,但对方已将保证金200万元打至其个人账户,要求张三丰先从公司账上退还对方保证金,等其会议结束后再从其个人账户转至公司账上,并附上了某公司给“储某”的转账截图。张三丰持有公司U盾,但第一次由于限额未能将200万元支付出去,故在微信中询问会计李某,但未等到李某的回复。后“储某”在QQ群中催促,张某分两次向某公司各付款100万元,总计为200万元。
汇款成功后,会计李某通知张三丰并无此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储某发现账户信息变动后,也与张三丰核实,此时张三丰发现被骗,于是立即报警。2020年1月7日,公安机关帮公司追回款项599940元。目前公安机关对此案已经刑事立案,案件仍在办理过程中。
【诉讼请求】
公司请求判决张三丰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400060元及利息(以140006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
张三丰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未尽到财务人员的谨慎和注意义务,轻信了他人的QQ指示,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未履行基本的审批手续,擅自将公司款项200万元转至他人账户,造成公司钱款暂时无法追回,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每一项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具体行为实施的,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在劳动关系中的损失赔偿中,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的损失,否则会造成劳资之间的利益失衡。大汉公司主张张三丰承担全部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外,公司还存在通过法律途径向第三方追回被骗款项的可能。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综合考量公司损失大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张三丰承担公司损失55万元。
张三丰上诉称:我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劳动合同》并没有对经济损失赔偿作出约定,一审法院让劳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未对公司提交的管理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过高。
公司上诉称:张三丰经过大学深造,是专业的财务人员,入职公司,岗位是出纳,明知公司的付款流程需要多道审批手续,在工作期间由于重大过错,上当受骗,给公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虽然案涉大汉公司的损失系涉嫌网络诈骗而产生,但张三丰作为一名具有专业的财会知识以及一定从业经验的专业财务人员,未完全尽到与其专业、职业规范相对等的注意和审慎义务,在网络诈骗案件多发、网络安全知识广泛宣传的当前形势下,缺乏必要的职业警惕,过于轻信网络陌生人,未经核实即仓促作出转款200万元的轻率行为,导致公司的巨大损失,其存在重大过失。张三丰称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大汉公司要求张三丰就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且公司在财务管理制度的施行上亦存在一定疏漏,亦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张三丰过错大小、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张三丰承担公司损失5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
案号:(2020)苏01民终8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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