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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动态] 建设局不作为法院再教条执法购房人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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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3 11: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盐城的吉先生近些日子比较烦,他购买的城北富贵春花园房子即将拍卖,他感到特别冤枉但也状告无门,特别无助!
    20年1月19日他接到富贵春花园销售冯总电话说,他们7-107房屋开始出售了,21日中午吉先生按冯总要求交了定金10万房款70万,因当日是20年除夕前一天,吉先生及冯总他们都要着急回家,约定最迟年后正月十五就网签办按揭。春节期间突然冒出疫情,年后吉先生一再催办网签,都被开发商以疫情不能上班为由拒绝。直至4月初开发商终于承认不能网签,同意将房屋交吉先生,交房手续是4月10日。收房后吉先生就开始装修,期间才知道在他1月21日成交2个月后拿房1个月前即3月4日,该房屋被盐城亭湖法院依据是否办理网签为依据查封了。随即吉先生走上维权之路,2次都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合同不具有如“违约责任”等格式要件、不是全房款拿房、拿房日期在查封之后为由驳回。
    最高法院《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法院应支持以下四种情形:1、查封前签订有效合同;2、查封前占有不动产;3、交了大部分房款且尾款同意按法院要求执行;4、不能过户登记(网签)非买受人责任。《江苏省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第1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开发的商品房买受人,其主张只要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一条规定情形的,对其诉讼请求或抗辩主张应予以支持”。二次判决法院都断定不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网签)责任不在吉先生,理应支持吉先生。但法院说江苏高院还有未公开的内部规定要求判决时《异议复议规定》的四种情形必须同时具备才支持买受人。在法院层面看来或许已是无法内部解决了,现在吉先生只能求救于行政层相关部门领导了,期待相关部门领导有些作为。
     吉先生提出以下理由请相关部门领导给予采纳支持:
     1、关于市建设局监管:盐城市住建局为何暂停开发商网签功能后,不要求其在售楼部显眼位置公示?为何暂停期间不去开发商检查监督?是不是行政不作为?这个事情的根本原因就是吉先生不知道开发商不能网签。
     2、关于查封依据:法院查封之前有没有发现该开发商已经被相关部门停止网签1年多?社会治理的末端机构有没有忽视老百姓基本权益?怎能坐在办公室仅凭电脑上是否网签就查封房产?他们的理由就是条文这么规定的,条文没规定的他们完全漠视!
     3、关于格式条款合同:因不能网签开发商只能提供的所有售楼部常规做法即签订销售确认书,这是几乎所有售楼部约定俗成的做法,怎么可能要求老百姓提供具有格式条款文书合同?那个专业知识就是行业内的人也未必做得全。销售确认书被法院判决为合法买卖合同的案例比比皆是;
     4、关于全款拿房:知道不能网签了怎么可能再交房款?购房人是要做贷款的,已经查封了怎么可能再把房款交给开发商?全款拿房在没相关部门主导下估计没几个人能做到;
     5、关于拿房时间:成交确定日期20年1月21日,有网银转账单为证,法院查封日21年3年3日正值疫情爆发期间,好多单位还没上班,该开发商是尾盘销售加之不是本市区人,还差房款的情况下,开发商怎么可能轻易把房子给购房人,导致实际交房日21年4月10日在查封之后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吉先生非常后悔购买时没有较真网签,现在后悔有何用?整个事情根本原因是建设局停止了开发商网签功能却没有要求公示和检查。法院的教条执法,就像小学生和机器人,纯粹是个职业上班的混工资,漠视群众利益。
     老百姓买房真难!期待相关部门领导纠正他们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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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3 14: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加上**,哪有什么“实事求是”,老百姓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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