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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名一字之差,引出15万元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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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2-23 16: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张小芳辞职后开办同类公司,老东家状告其违反保密协议时,发现其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为“张晓芳”,遂以合同签名有假为由要求其退赔3年奖金、培训费及违约金等费用共计15万元。

2019年底,武汉某科技公司发现新出现的一家竞争对手,“幕后老板”竟是公司前员工“张晓芳”。经查,“张晓芳”离职前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却暗中以丈夫名义开办了一家同类公司,并利用在某科技公司的办公便利,化名张小晚为新公司制作章程、招聘员工、用微信“遥控”员工工作,并与某科技公司老客户签订咨询合同,抢老东家的生意。“张晓芳”真名叫张小芳,但在签订保密协议及劳动合同时,却写的是“张晓芳”。

某科技公司以张小芳违反保密协议、用“假名”签订劳动合同无效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小芳退赔奖金、福利、旅游费、培训费、慰问红包、违反保密协议的赔偿金15万元。张小芳则以某科技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和损害其名誉反诉。

仲裁裁决,双方于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张小芳其他仲裁请求,对于某科技公司的仲裁不予受理。

打工的钱要给,违约金也应赔

2020年,某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东西湖区法院。

东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小芳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签名虽然并非“张小芳”,但在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任职期间,履行了劳动义务,存在劳动关系,武汉某科技公司应当向张小芳支付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某科技公司以张小芳在工作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等行为,要求张小芳退赔除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奖金、福利、学习、培训、旅游期间的费用,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慰问红包、合作收益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予处理。

双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张小芳利用公司便利将客户泄露给丈夫付某成立的公司,并于离职后第3天以新公司张小晚名义代表该公司与武汉某科技公司重要客户签订咨询合同,该合同与武汉某科技公司使用的咨询合同内容基本雷同,侵害了武汉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竞业限制,应按协议支付违约金。

法院依法判决,张小芳支付武汉某科技公司违约金5万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请。

提供虚假信息,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昨日,该案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在该案中,张小芳在入职期间履行了劳动义务,因此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竞业限制问题。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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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2-23 18: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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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2-28 15:2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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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2-28 15:2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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