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广场  导读  专题  家园  维权  女性  婚嫁  摄影  户外  文坛  教育  汽车 
搜索
广告
查看: 58702|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劳动者曾告4家公司,又告新单位未签合同2倍工资,是不是碰瓷?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F
发表于 21-12-22 14: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章某于2018年9月25日至甲公司处工作,签订《招聘登记表》,登记表载明其文化学历为初中;个人工作经历:南京机械做铣床、冲床、做钳工、做拉软机、卷扬机。其后,甲公司为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

2019年1月24日,章某与甲公司签订《退工通知单》,载明:“试用结束后公司认为不适用,不再聘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等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已结清,工资结至2019年1月底”。章某在加书下方签名确认。

章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822元。仲裁决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486.90元。

另查,章某于2014年起诉乙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7月14日,章某将如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工资以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作出(2015)皋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后,章某上诉至南通中院;2015年10月29日,章某将如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工资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皋民初字第09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章某其后上诉至南通市中院,南通中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苏06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对方支付工资11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242.35元;2017年章某将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办理退工登记并赔偿损失,其后法院作出(2017)苏0682民初12244号民事判决书,章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院,南通市中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苏06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14日章某再次将戊公司诉至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苏0682民初11415号民事判决书,章某上诉至南通中院。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章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章某于2014年起诉乙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7月14日起诉如丙公司,要求差额工资以及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2015年10月29日起诉如丁公司,要求支付差额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7年起诉戊公司,要求办理退工登记并赔偿损失;2018年12月14日再次起诉戊公司

结合本案查明事实,上述事件反映出章某自2014年开始,先后在乙公司、如丙公司、如丁公司、戊公司、甲公司工作一段时间,然后起诉用人单位。其行为表明章某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这一法律规定知晓、熟悉。

其次,在本案中,章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甲公司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纳入法律约束的情况下,章某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实,更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无过错的一方。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其不应当享受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民事赔偿。关于章某要求补偿半个月工资的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裁决,法院不予理涉。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章某先后多次与多家用人单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形成经常性诉讼活动,其对于相关法律规则存在一定程度的熟知。鉴于章某本人更具主观故意,且甲公司也已为章某办理社保手续,其实体权利并未受到影响,故本院对章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章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章某申请再审称:甲公司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招聘章某进厂工作,未为其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

高院认为


本案中,甲公司已经为章某办理社保手续,其分别于2018年11月28日、12月25日、2019年1月24日发放及结算工资,章某均未提出异议并签名确认工资已经结清,且甲公司发放工资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裁定如下:驳回章某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苏民申4753号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2F
发表于 21-12-22 15: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F
发表于 21-12-22 22: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监管部门不作为,还不让老百姓有法不依?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F
发表于 21-12-28 15:2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F
发表于 21-12-28 15:2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本网违法和有害不良信息举报联系电话:0515-66882111转8号键  邮箱:1545408898@qq.com
Copyright 盐城鹤鸣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 安全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70 苏ICP备11010429号-1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2 Comsenz Inc.

苏公网安备 32090202000117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