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可谓是源源不断。
为了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减轻资金压力,很多HR纷纷把目光放到了“调岗调薪”上面。
今天咱们就来说说,疫情常态化形势下有关“调岗调薪”的常见问题。
调岗调薪的法律性质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条款。可见,如果要对员工的岗位和薪酬进行调整,则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因而,调岗调薪的法律性质应为劳动合同的变更。
调岗调薪的常见情形
01、双方协商一致的调岗调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例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了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企业可单方进行的调岗调薪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岗位和薪酬的情形主要有下列两种: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但用人单位的该权利是收到约束的:
首先,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劳动合同以及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
其次,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最后,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患病情况安排可以做的工作。
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调整的岗位要合理,符合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岗位调整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的,企业也有权在提前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03、劳动合同中预先进行约定的调岗调薪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部分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该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具有拘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应履行。
但用人单位在根据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条款进行调岗时需遵循:
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调岗时,应当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不得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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