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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常见的十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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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9-16 11: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风险一: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

用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用到一些流动性比较大的员工,如:保安、保洁、司机等,由于流动性大,部分企业难免会出现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开始社保入税,对于这种类型的员工,企业总想规避掉社保,有些企业想通过用“非全日制”代替流动性较大的“全日制”用工,来规避社保缴纳,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也得注意风险。

雇佣非全日制员工时,要注意其工作时间、薪资结算等方面的诸多规定,否则一不小心“非全日制”变成了“全日制”,企业可能要面临补缴社保和罚款。

提醒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通过对劳社部发﹝2003﹞12号文相关规定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非全日制员工,并非不需要缴保险,至少得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地方不允许单独买工伤保险,也需要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保险等来作为补充。

风险二:改变员工身份,让“正式员工”变成“临时工”

一些特殊的行业,在用工模式上,难免会出现流动性大、成本高、技术低等现象,如:酒店业的保洁人员、餐饮行业的服务人员、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等,对于这些特殊人员,部分企业难免也有些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社保缴纳,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也得注意风险。

提醒

根据劳办发[1996]238号文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所以现在劳动法已经没有了临时工的概念,我们现在叫的临时工,其实大概就是同工不同薪酬的那部分人,收入低,基本不会买社保,干的工作也大部分是辅助岗位的。

那“临时工”交不交社保?怎么判断是劳务费还是工资?,这种用工形式如何列支?有些企业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了,有些企业又放到劳务费核算,有些税务局认可工资薪金,有些又觉得是劳务,需要开发票入账。

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就成了关键点。所以,临时用工可能是劳务关系,也可能是雇佣的劳动关系。

其实实质重于形式,如果仅仅以社保、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是雇佣关系,实际是偏离了实质。

实际上这种连续性的服务关系,劳动者适用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规则,岗位固定,劳动者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这些都可以做为判断是否是雇佣关系的实质内容。

所以,一旦判断是雇佣关系,就应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以工资表作为扣除凭证,不需要发票。那么,这种情况下按规定也应该购买社保。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所以,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社保,几乎也是没有可能。

风险三:降低月工资,提高年终奖

在保证员工年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企业以降低员工月工资,增加员工年终奖的方式,减少需要缴纳的社保。这种方案是行不通的,社保是以上一年度所有工资收入包括奖金在内,都计算在内核定基数中,并不是根据员工的月工资来而定。

提醒

1、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2、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通过对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相关规定的解析,社保是以上一年度所有工资收入包括奖金在内,都计算在内核定基数中,而不是根据员工月工资而定。也就是说,通过降低月度工资发放来规避社保,实际上是不可取的!

风险四: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规避社保缴纳

部分企业为了规避社保缴纳,加之部分基层员工自身的生活压力,也不愿意扣除社保缴费,企业便与员工签订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承诺协议,以应对劳动部门的检查与未来的劳动纠纷。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其实根本不可取!

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通过过以上相关规定的解析,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以及代扣代缴,是法定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因此,单位想通过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规避社保缴纳,根本不可取!如果员工到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还得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五: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

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让职工到处找费用票,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有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员工总的收入没有减少,只是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降低了,从而实现规避社保缴纳成本的上升。

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缴纳,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提醒

1、在金三系统上线以后,想要开具正规有效的发票,都需要有真实的业务,否则,便属于虚开,企业存在涉税风险。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通过对金三系统、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社保缴纳基数相关规定的解析,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也是存在巨大的涉税风险与社保补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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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9-28 14:1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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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9-29 10:1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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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9-29 10:1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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