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广场  导读  专题  家园  维权  女性  婚嫁  摄影  户外  文坛  教育  汽车 
搜索
广告
查看: 21682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典型案例] 2021年执法案件3

 关闭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F
发表于 21-3-25 1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当事人通过网络店铺运营方案、“刷单”计划等方式明确“刷单”要求,利用其“刷单”平台、雇用“刷手”模仿真实购买者购买网络商品的流程,采用寄送空包裹等非真实发货的方式获取物流信息,以形成完整的交易记录,并直接或通过第三人返还“刷手”虚假交易订单本金、支付“刷手”“刷单”佣金,完成虚假交易。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14日,共组织虚假交易活动的订单记录15576单,订单交易金额475万余元,涉及网络店铺452个。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
点评:刷单炒信的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较为突出,因成本低获利大,一些专门从事刷单炒信的公司应运而生。他们制造虚假的交易信息和评价,以及故意删除不良评价或稀释不良评价率,为其他消费者提供虚假参照信息,其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交易环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本网违法和有害不良信息举报联系电话:0515-66882111转8号键  邮箱:1545408898@qq.com
Copyright 盐城鹤鸣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 安全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70 苏ICP备11010429号-1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2 Comsenz Inc.

苏公网安备 32090202000117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