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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1年典型案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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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3-25 10: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周末不扣款造成个人征信出问题谁之责
        2020年3月5日,安徽消费者刘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盐城经济开发区某金融公司,反映自己于2019年9月25日在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全部车款97800元,首付39800元,其余58000元在该金融公司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每个月11日还款。2020年1月11日,刘某的当月分期没有被扣款(当天银行卡内余额足够扣款),直到1月15日,该金融公司客服人员打电话给刘某告知本月扣款未成功。刘某跟金融公司客服人员反馈称,自己1月11日银行卡内有足够还款的金额怎么没有扣款,金融公司客服人员回复可能是后台出了问题,随后重新扣了当月的按揭贷款。但消费者刘某在后期办理其他金融业务时,发现自己的征信有逾期未还款记录。然后再次打该金融公司的客服电话,询问征信有逾期未还款记录的原因,被告知金融公司周末不扣款(1月11日为星期六),周一扣款未成功导致。
       调解结果:经调查:该金融公司的内部规定周末不扣款,但未将该内部规定告知消费者刘某,导致消费者刘某银行卡在1月11日后卡内余额自动转到其个人其他平台(消费者自己设置的一个理财功能),当该金融公司于1月13日扣款时消费者刘某卡内实际余额已不足还贷扣款,从而产生一个逾期未还款的不良记录。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如不消除,将对消费者的生活产生长期负面影响。从对消费者刘某负责的角度考虑,我们建议由该金融公司出面与相关实施征信记录的部门对接协调,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同时做好“周末不扣款”内部规定与相关银行和消费者的衔接工作。3月13日,该金融公司告知我们已协调帮助消费者刘某消除了征信不良记录。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中,消费者刘某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在指定的帐户存放了足够金额的资金,但因金融公司“周末不扣款”的内部规定在合同中未明示也未事后告知消费者,造成在规定的扣款日未扣款,也未及时通知消费者采取补救措施,未尽到告知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消费者刘某在不知道当月扣款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将银行卡内的资金自动转入其他平台,使得银行在周一上班后未能如期完成扣款,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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