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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包月工资,员工主张加班费能否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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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6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裁判要旨


本案中,员工工作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休息,公司抗辩与员工约定包月工资5000元,没有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表明员工的每月工资5000元中应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应足额支付,折算后不足部分应补足差额,现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进行折算,折算后无需补足差额,故对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于2020年9月25日入职被告处,入职时提供的姓名为李X,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岗位为开车送快递,每天有固定工作时间,没有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包月工资5000元,被告公司收取原告押金1000元,原告于2021年2月7日离职。原告工作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未了结,被告未支付原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7日期间的工资13580元。


2021年7月19日,原告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等。该委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津和劳人仲不字〔2021〕第57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实际接受被告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原告被纳入被告的工作体系中从事劳动,原告提供的劳动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故双方应为劳动关系,对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2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工作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休息,被告抗辩与原告约定包月工资5000元,没有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表明原告的每月工资5000元中应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应足额支付,折算后不足部分应补足差额,现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进行折算,折算后无需补足差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号:(2021)津01民终10553号


来源:防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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