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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员工离职,公司应支付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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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10 1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有到期日,劳动合同期满要么续签要么不签。那么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打工人离职有没有补偿呢?

这要分3种情况,不同的情形,待遇有所不同。

情况一: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情况二: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情况三: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固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而言之就是——公司不续,赔钱;公司加薪续,员工不续,不赔;公司降薪续,员工不续,赔钱。

那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来源:劳动法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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