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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工行南宁分行回应“2.5亿存款不翼而飞”:系个人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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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3-21 09: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3月18日凌晨,广西工行官方微博就“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一事作出回应,表示受害人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
工行南宁分行在回应中称,“针对有媒体报道工行南宁分行原部门经理梁某骗取被害人资金,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我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此前,据媒体报道,工行南宁分行逾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暗箱操作的银行高管一审获无期徒刑。此事披露后引发舆论热议。
据悉,此案涉事人员梁建红、时蓓,案发前分别为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和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时蓓、也是梁建红的私人助理。在工行期间,梁建红主要负责工行南宁分行在南宁市的个人类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等。
2018年初,梁建红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 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存单款,掩盖窃取被害人存单款的事实,案发前被害人存单到期时,梁建红还与时蓓以拆封封存伪造的存单并假装代理取款的方式,转账返还了部分被害人的存单款。
2019年5月21日,时蓓向警方自首,承认她在梁建红的授意下多次伪造大额存单,用以调换储户真实存单,然后将储户的钱悄悄转走。次日,梁建红被警方抓获,并被工行解聘。
图片来自网络
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蓓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梁建红随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仍在审理当中。
据统计,梁建红共计窃取被害人李思、张珊等28人存单款约2.53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判决书确定的退赔责任清单显示,这约1.2亿元由梁建红及时蓓两人共同退赔。
此案颇受热议的问题在于,案涉2.53亿元的大额存单款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定性职务侵占,作为受害人的银行就该赔偿储户的损失。
法院表示,在盗窃过程中,梁建红以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为掩护,并支付约定的回报及部分被害人存单到期后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本金予以返回,使被害人误以为存单款还处于被害人掌控中,真实目的是为了盗取被害人后续存单款。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故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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