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发行超限额 “诉调对接”促整改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某于2019年12月21日在射阳县城某健身会所购买拳课私教课,约定私教36节课,会所预收服务费人民币10000元,会所上级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教学合同。5节私教课后,原私教教练离职,后续教学未能正常进行,消费者王某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8611元遭到拒绝。此后,王某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维权,并多次上门沟通均未成功解决纠纷,于2021年10月17日起诉至射阳法院,期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射阳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于11月上旬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委派射阳县消费者协会先行调解。 【处理过程】射阳消协接到县法院委托调解后,委派调解员征求了法院的司法建议,并于2021年11月15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为保证调解成功,调解中,射阳消协邀请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预付卡管理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进行法律宣传,并对本起纠纷进行入情入理的分析,敦促经营者严格按照《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等规定来履行法定义务。调解人员指出,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一次性预收拳课服务费10000元已经超过单用途预付卡限额规定,未按约定完成教学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剩余教学费用。同时也向王某指出,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预付式服务时应当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购买拳课时私教的口头承诺,无直接书面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超过单用途预付卡5000元的限额,向经营者一次性预缴服务费10000元,自身也有一定责任。 经射阳消协调解人员的多次耐心说服教育与沟通协调,健身会所也认识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健身会所同意返还王某人民币6800元,消费者撤回起诉。就调解中发现的该健身会所存在的问题,射阳消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约谈了该健身会所负责人,建议该健身会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整改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案例点评】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的剩余课时费,实际是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预付卡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该健身会所私教教练离职,导致后续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致使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已构成违约,理应退还剩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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