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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动态] 打击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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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2-17 20: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林氏套贷坑昌宇  国土伪证帮黑恶
一案六判意相悖  惊天假案骇听闻
 
——江苏响水昌宇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昌宇公司】管广文泣血控告、报案、投诉:江苏省响水县林某、林某某、林庆*、林荣*、‘林春*’亲兄弟团伙利用投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的合法身份长期非法经营“套路贷”,以超高的非法高息盘剥侵害工商个体、民企财产,采取极其恶劣欺诈的手段伪造证据,虚增债务、篡改国家法律文书、证件,支持和黑心律师的策划下,利用合同对债务人提起虚假诉讼而屡屡得手。包括昌宇公司在内多个私企业、工商户被虚假诉讼侵害得家破人亡倾家荡产。
2013年昌宇汽车公司借响水工商银行700万元贷款到期,林氏团伙勾结县工商银行内部职工王某介绍社会职业小贷公司王某某过桥,又介绍以林氏团伙替昌宇公司 “转债”偿还王某过桥款为短期使用,然后银行承诺还款后7日内续贷偿还林家解决昌宇公司燃眉之急。实际林氏团伙是以非法侵占昌宇公司资产为目的,采取用非法、欺诈、虚假等恶劣手段诱使昌宇公司与其签订事先林某某拟好不让看不让拍照,隐瞒昌宇公司近亿元资产被单方林某自定为1540万元超低售价内容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并且以昌宇公司先前已有“他项权利”和抵押标注内容工本尾号为182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作抵押、相关部门收回7763平方米土地。昌宇公司还必须先支付“砍头息”20万元现金才能向其转债使用期二个月的700万元。并强行要求昌宇公司出具770万元的借条。70万元是700万元日息1.5万元,二个月60天共90万元扣减已付20万元的余额。月息高达6.43%年息达77.143%,而昌宇公司实际使用680万元。短暂的二个月使用期,昌宇公司工行久拖不贷未能及时偿还。林某、林某某忌惮自己是公职人员,不便出面诉讼遂推出与昌宇公司并无联系的“林春*”从未谋面过、从不相识将770万元借条说成是购房首付款,以昌宇公司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房”条款为由,以自定1540万元(实际680万元)的代价,谋取昌宇公司近亿元资产为目的,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院提供被他持有的昌宇公司土地使用权证。被一审盐城市中院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和土地使用权证有“他项权利及抵押”、政府收回7763平方米土地登记受法律限制不得销售转让为由驳回林春东的诉讼请求。从此实力雄厚的林氏团伙串通多个部门和人民法院、国土局策划先后二次非法伪造变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本,第一本删除了国土局收回7763平方米处罚登记内容,第二本删除林氏团伙自写土地证记事工行“抵押日期及他项权利”登记并变更了土地号,但由于使用权证在印制时有工本号编号,国土局使用时是按顺序填制使用。后变造、伪造的二本尾数为0921号和0922号,发证日期均按昌宇公司原领证日期填制为2012年7月31日与真实的土地权证书工本号尾号1826的真实内容明显不符。且该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非生效判决没有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共同去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国土部门不得违规为单方权利人办理变更登记而还受众多法律限制。响水县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犯法,提供伪补土地证,在这起利用合同诈骗侵占他人财产案件中,起到助纣为虐、渎职失责乱作为判决胜败的决定作用。为法院规避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有“他项权利”抵押登记、相关部门收回、民事审理中不得判归其他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应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接下来林氏团伙金钱开路,串通后来的法院案件承办人陈某不惜枉法裁判将昌宇公司近亿元资产全部判归林氏团伙。昌宇公司不服进入了上诉、再审程序。在林氏团伙的操纵下,经办领导无视昌宇公司的抗辩和举证维持了响水法院的枉法判决。为了应对受害人不服的行政诉讼,响水法院还同日就同一事项出具二份不同的执行裁定书,其中第二份是假的,因为篡改内容后没有加盖法院查验章,最终林氏团伙的虚假诉讼,历经六次判决和裁定,在国土局和相关法院的“帮助下”邪恶亵渎凌辱了正义,“依法”取得胜诉。以680万元的代价取得昌宇公司近亿元的民企资产,还要支付林氏团伙700万元4倍的银行同期利息。这是一场惊心动魄的法官帮助林氏团伙实施“抢劫、掠夺”,是正义的悲哀!目前该案已进入强制过户执行阶段。但作为受害人昌宇公司“誓死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而坚决抵制伪造证件、裁定、拒绝执行。同时也竭尽所有力量向中央省市县政法单位和媒体投诉呼吁寻求社会和法律支持。誓死与违法经营套路贷,侵害民企财产的林氏团伙和助纣为虐违法用权,渎职失责枉法办案的公职人员作坚决的抗争。为此,特再具以下投诉举报材料把该案相关人员违法犯罪事实向国家高层部门领导及媒体投诉,支持我们的控诉请求,恳请予以关注和重视,详情如下: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         
我是江苏响水昌宇汽车有限公司管广文,身份证号320921196210022815,手机13705119559/15061438956。现就上述标题所列相关控告问题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作如下详述:
一、主要涉案人员:
1、林某,男,江苏康生药业集团领导,江苏万汇通融资担保公司股东,曾任响水县、市人大代表、县政协领导。
2、林某某,男,响水县卫生防疫站相关领导、南京兆丰咨询投资有限公司领导,响水县兆丰合作社小贷公司股东。
4、王**,男,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虚假诉讼、虚假陈述本案件策划者合谋人。
5、李某、男、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虚假诉讼、虚假陈述、诉讼本案件合谋策划者。
二、林氏团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泡制虚假诉讼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以银行业俗称借钱“过桥”还贷为名,实施“套路贷”用欺诈的手段诱使受害人签“过桥”转债协议。协议由林氏团伙单方未经协商事先拟定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强买强卖格式合同。但是合同中写有房屋买卖,昌于公司的全部价值亿元房地产总价被林氏自定为1540万元,及770万元首付内容均不让受害人见,也不让拍照,诱骗并要求受害人及见证人在第二页签字页上签字、没有笫一页。在此期间也没有与受害人商谈房屋买卖的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期限等实际问题,等到受害人、见证人签字完毕、知道此事有异议时,林氏团伙又以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为由说“转债”借款到期如昌宇公司无法还钱可以把部份房产,门市部租给林氏年租金100万元使用十年,以抵消700万元及利息的“转债”债务。受害人没有充分估计到林氏团伙后来的以侵占亿万财产为目的的虚假诉讼,放松了警惕,从此落入林氏团伙的圈套。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的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为名诱使、迫使受害人签定“借贷、担保、抵押”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资金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虚假诉讼、仲裁公证或采用暴力、威吓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林氏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完全符合“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基本特征:
1、以民间借贷“过桥”转债为由,以欺诈手段实施“套路贷”。受害人因介绍要求借700万元,却被要求先付20万元“砍头息”,实际只用680万元,而却被要先出具本息在内的770万的借条,为日后的“首付房款”埋下伏笔,规定700(实际680万)元日息1.5万,使用期60天,共90万元,月息高达6.43%,年息高达77、143%,是当时最高院允许年息24%为上限的300%还多,典型的“套路贷”。
2、虚增借贷资金。受害人实际借贷“过桥”转债资金为680万元,却被逼出具770万元借条,然后林氏团伙强行伪造,变造,白条40万元及被诈骗犯滕某骗去的365万及利息共466余万元合计500余万元,以非法手段逼迫受害人在与自己没有关联的 “证据”签字,打收条、写承诺书全部强加受害人,把这些虚假借高利贷资金“移花接木”说成是“购房款”,以自定总价1540万元的已付房款名义提起虚假诉讼。【有众多书证、公安报案、63户联名作证佐证虚增债务】
3、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林氏团伙了解昌宇公司的经济状况向他们“过桥”转债、借款是临时性解决燃眉之急,故受害人并没有在意高达6.43%的月息,因为寄希望于响水工商银行的承偌后续贷款,毕竟昌宇公司是盐城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初次贷款就是经当时的部分房地产抵押贷款。这次还贷时案外人工行职工王某某也承诺,先“过桥”还掉后银行续贷的承诺。林氏团伙故蓄意把转债期压缩到仅仅60天,如此大笔资金如此高的利息,昌宇公司无法及时还款给林氏团伙制造昌于公司违约和认定违约的机会。其实已还款林某不要还款、要求参股、租房、购宾馆等套路。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诈的手段诱骗受害人签约。
民间借贷关系,即使是“套路贷”也应该签的是“借款合同”。林某与管广文及证人周某签合同时,有土地、房屋面积、出售价格、付款办法及首付款等重要内容的第一页不让看,不让拍照,只给第二页没有实质内容的让他俩人签字,而他自己也没有签(后来才知道以林春东的名义一审诉讼二个月后才签字),同时该合同已单方面草拟打印好所有内容未经双方协商认可,属于强买强卖的霸王条款合同,把借款合同变为《房屋买卖合同》暴露了林氏团伙觊觎已久要侵占昌宇公司亿万资产的野心。从林春*在盐城市中院2014年10月的庭审询问笔录中的直接表白中可以看出:法官?如果可以调解,有无方案?林答:如果钱全部偿还的话,就不要房子和地,但是最好按照转让协议中的约定给我房子和地,偿还我钱的话要支付本息。法官?你为什么要买涉案的土地和房子?林答:我开办了一个润滑油厂,厂房比较小,想换一个类似于(昌宇)4S店形式的房子,我兄弟林某知道我有此想法。去年10月底,林某跟昌宇公司谈最低多少钱,能同意的话就认了。后来就和管广文见了几次面,我还到过管广文办公室。法官?原告陈述一下合同签定过程,林答:谈的过程都是林某谈的,最终价格是1540万元,林某将合同给我签时,管广文已经签过了,周某的字已签过了。”法官问;土地我咨询被罚处土地应归还昌宇公司,林答,另行主张。这一重要表白有真有假,非法占有的想法由来已久是真的,商谈房产最低价1540万元是假的,未经商谈是强加的,格式空白合同预先林方草拟好,让管广文、周某签笫二页是真的,见证人周某在盐城市中院2014年4月30日庭审中作证上述事项的全部事实(略)。为什么签约时由林某、王**(案外人)参加,而没有林春*参加?待管广文和证人周某签字后才私下让林春*签字,并且让林春*出面起诉,就是为了避免过早暴露他们侵占房产的真实目的。
5、林氏团伙非法占有昌宇公司民企亿万财产的还表现在以自定1540万元含虚假债权在内的价格,明明知道昌宇公司有7763平方米土地和房屋被政收回将挂牌拍卖,工行抵押法律限制、还要求转让过户全部资产,可见其侵吞昌宇公司全部资产的欲望如此强烈。即昌宇公司全部资产26606平方米土地(其中被国土局收回7763平方米)和全部房产21915.93平方(其中有开发区收购12156平方米,其总价值 经评估为3278.591万元,加上没有收回的18843平方米工业用地和9759.93平方米房屋评估,按现市值总价近亿元,明显不合理低价不公平不合理,直接写入《房屋买卖合同》是蓄意占有的表现。
6、伪造、变造证据,包括昌宇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本及其他所谓证据。昌宇公司经出让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依法持有响国用(2010)第22010号证,地号2011099,该证工本号000047175号,后因遗失,经申请于2012年7月31日补办响国用(2012)第补27401号,地号为02020011099,该证的印制工本号022291826。后因昌宇公司在整个“工业用地”中沿204国道东侧7763平方米的土地政府为履行招商协议、规划、完善商业用地手续办理程序,经国土局行政决定处罚予以收回7763平方米,已建成的大楼由开发区管委政府名义收购,与收回土地一起挂牌待拍卖后,与昌宇公司结算。因此县国土局在1826号土地证记事栏有处罚收回7763平方米的记载说明完全一致,连同后来昌宇公司贷款工行700万元作抵押权的他项权利登记18843平方米,都一并记录在1826号该土地证、他项权证上。该案在一审盐城中院庭审中,因有收回土地记录和他项权利坻押登记,依法不得买卖,被市中级法院驳回。因此林氏团伙在委托代理人王曲凡、李亚军的策划下,串通县国土局先后两次伪造、变造《土地使用权证》在第一本中删除了国土局行政处罚和收回土地记载但从末在庭上出现过这本证、是过户转移出现的工本号0921号伪补证。省再次庭审中,昌宇公司质证时林春*提供假证工本号0922号,林氏团伙见造假败露,邰领导拍台不让举证、质证、再说还要抓管广文、省开庭证是第二次到国土局伪造时改变了地号为10600608186000,并全部删除了林氏自写抵押记事违备国土办发他项权利登记证造伪补证0922号。但伪造的两本假证却因工本号尾号0921和0922号相连,日期为同一日而露马脚。然而法院仍然以第二份假证地号与原证不是同一块地为由强行判决违法错误改变一审事实认定、却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工本号0922假证的土地号是1060060186000与原1826号证都是同文号(2012)第补27041,但真证地号为020020011099,与地号1060060186000宗地是同一块地,真的有抵押它项权证记载、真的1826号土地证有收回记载却伪补第二本0922号什么记事都没有(其他还有伪造变造虚假证据的事实见第7项)。
7、实施软暴力威胁、逼迫、恐吓管广文出具虚假条据、承诺书等非法取证。在昌宇公司被林氏团伙套路贷诈骗成功后,多次以软暴力威胁逼迫交房交地打伤打残多人、断水、断电三年。仅恐吓、威胁的电话二个月就打了359次,2014年2月10日,管广文被林某诱骗到小黑屋里,强迫他抄写拟定好的“收条”、“承诺书”,逼打空头40万元收条,并把滕春晓365万元诈骗林某款和66余万元利息强加昌于公司头上,逼着昌宇公司写承诺书签字加盖公章,还威胁放老实点,不抄也得抄,把一切虚增债务全部加到昌宇公司头上,形成伪证。因伪造、篡改的“证据”太多,此文不一一列举。
8、制造虚假资金给付现象。昌宇公司实际只借了680万元也是工行小贷公司互相倒、昌宇公司在本案中未拿过分文、还付49,2万小贷公司利息和砍头息,却逼着出具770万元的“借条”,其中有“90万元”的虚假给付现象。
三、响水县国土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土局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债权抵冲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件的情况下,没有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同一宗地私自补办多本土地权属或变更登记 内容,严重违背《国家土地登记实施管理办法54条、省41条》、【土地登记法】中多条政策、法律规定,(具体条文略),更有甚者竟然连续二次为林氏团伙伪补造变造《土地使用权证》,是渎职失责、乱作为、无视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无视党纪政纪对公务人员的纪律约束,在这次虚假案件中充当助纣为虐的帮手作用,应承担法律责任。以上违法事实,经受害人报中央17督导组报警,交公安部门对这一篡改法律文书伪补造证件违法事实在报告中予以认定。一。法院判决显失公平。二。响水县国土局过户存在问题。三。是具额高利贷不是房屋买卖。
四、响水县人民法院承办本案法官陈某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无视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理原则和受害方在法律上据理力争的抗辩,以非法无效的为680万转债保证《房屋买卖合同》和矛盾百出的虚假证据判决林氏团伙胜诉没有法律依据。暂且撇开“套路贷”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单就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讲:
1、《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是以欺诈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的无效合同,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并严重违反民诉法200条多项条款的行为,是林氏团伙单方面事先拟定,未经双方商谈且不让受害人知道内容,逼着受害人和见证人签字,是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同时《合同》内容有悖常理,严重侵害昌宇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当时还在适用的《合同法》第3、4、5、6、7条规定的原则和第40条格式合同条款无效和53条的法律规定以及新实施的《民法典》第496条、497条和506条的法律规定,林氏团伙泡制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2、非法证据的排除认定。在法庭庭审中,承办人面对受害人的质证和抗辩,响水法庭明明知道林氏团伙提供的第二、三套土地权证书是假的和款暴力恐吓、威胁取得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且知道昌宇公司的土地抵押和他项权利登记、政府收回部分土地情况,还故意服从假证,采取错误判决,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65、68、70、76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是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为什么这样判,只有承办人自己知道。
3、伪造法律文书。响水法院为了应对昌宇公司的行政诉讼为同一事项、同一日期的执行裁定出具两份不同的“裁定书”,其中第二份篡改了内容,也未加盖“法院查验核校章”而败露。
2021年11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指出:“要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精准甄别查处假案错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以益,”该《意见》第十三、十四条特别指出要“加强甄别”查处防止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和严查借贷本息整治违法民间借贷,并提出查假纠错,依法救济受害人的权利,依法认定犯罪,从严追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查纠重视涉民企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为实现司法公正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纠正冤假错案,打击虚假诉讼,保护民企,追究涉案公职人员和林氏团伙违法犯罪各自的法律责任,为此,受害人特具、控告、报案、投诉、查纠材料,向国家高层领导、部门、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政法委及媒体等,请予以关注和重视,给予支持我们民企昌宇公司的控诉请求,力求获得公正解决。
响水昌宇汽车有限公司 

此致
响水昌宇汽车有限公司  
 2021年 12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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