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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董扎堆“挂印而去” 行业生态或迎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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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2-1 1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独立董事近期扎堆辞职引起市场关注。截至11月19日晚,在近一周时间里有18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独董辞职公告,而9月至10月的数量分别为31家和36家。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康美药业五位时任独董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及金额达3.69亿元。该案在独董圈引发广泛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独董制度在国内落地20年来身份备受争议。由于众多独董在履职能力方面存在诸多欠缺,很难起到独立监督、客观建议的作用,常被调侃为“花瓶”。业内人士表示,在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独董中滥竽充数者将大大减少,康美案有望为独董生态的革新提供重要契机。建议完善独董选聘制度,重塑独立性,为独董正常履职“保驾护航”。

掀起离职潮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时任康美药业独董承担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让市场咋舌。根据此前广州中院披露的裁判文书,独董江镇平、李定安、张弘3人在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郭崇慧、张平则因只在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上述5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多的有2.46亿元,少的也有1.23亿元,与上述独董的数十万元年薪构成巨大反差。

作为四家知名A股上市公司独董的刘姝威表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对于康美药业肆无忌惮的造假行为,作为独立董事无动于衷,既然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冤枉。接受担任独立董事的邀请,就意味着你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自己做不到这一点,为何要担任独立董事?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表示,由于投资者索赔规模不大,大部分被告上市公司具有良好赔付能力,通常不会把被处罚的独董列为被告。最近几年,由于投资者索赔规模倍增,部分被告上市公司面临退市、破产重整,无力履行生效判决,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在起诉上市公司的同时,会把被处罚的独董也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康美药业案即典型案例。

“本案中的独董一般每年从上市公司领取的薪酬最多12万元,缴税后大约10万元,却要为此承担至少1.2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是收入的好几百倍。这给广大的独立董事敲响了警钟,提醒其今后要慎重选择上市公司,任职后要积极作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表示,康美案也震惊了广大的独立董事群体。独董纷纷意识到,如果按照目前的思路执法司法,独立董事的此类风险几乎无法防范,除非辞职。

厉健表示,他在2014年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近年,曾有浙江上市公司邀请其担任独立董事,但均被婉言谢绝。“‘花瓶董事’签字风险太大,一旦被秋后算账,倾家荡产,悔之晚矣。”

容易沦为“签字机器”

被调侃为“花瓶”的独董属于舶来品,在国内的发展时间并不长。

1993年,青岛啤酒在香港和上海同步发行上市。按照香港证券市场的规定,青岛啤酒聘请了两名独立董事,从而成为第一家设立独董的境内上市公司,青岛本地人于福忠当选青岛啤酒独董。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董制度的正式推行。

经过20年的发展,独董队伍日渐庞大,国内A股上市公司聘任的独董人数从当初的709人(次)上升到目前的13517人(次),增长了约18倍。截至2020年末,在职独立董事(披露了学历的)拥有博士学历的占比46.04%、硕士学历的占比31.92%。

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独董通过客观判断,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董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但在日常运行中,这一理念却多数停留在纸面上,独立性是独董被诟病最集中的问题。证监会高级经济师方重早前公开撰文指出,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董是大股东或管理层通过私人关系选聘的,而独董除履行独董的义务外,有些独董还担负着为上市公司背书、吸引资源、带来名声的“私活”,很难在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起到独立监督、客观建议的作用。

独董在董事会的势单力孤也无法有效发挥制衡效果。邢会强表示,独立董事的数量一般不低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但不会超过一半。而在美国,一般会超过一半甚至三分之二。

邢会强长期从事证券法理论研究,了解相关实务,对于独董生态问题有着深入的观察。他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考取独董资格的门槛过低,未能有效筛选出适格人才。很多独董的确不知如何正确履职,且不具备会计学、证券法、公司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他们当独董没有能力发现财务报表中的异常,不知道问什么问题,要什么资料,很容易沦为签字机器。”

中国证券报记者近年参加了多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多数独董的工作停留在宣读履职报告,鲜有其他交流。

独董日常主要参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其他方面与上市公司接触并不多。目前,独董最多兼职5家上市公司,如果按照目前每年每家上市公司平均召开10次董事会来计算(5次为现场召开),一名兼职满5家上市公司的独董每年至少有25-30个工作日需要参与到本职工作以外的上市公司会议和考察中,还不包括对相关文件和报告的审议时间。同时,由于缺乏具体的履职要求,独董尽责目前只能依靠自觉。而扣除独董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时间外,77.33%的独董每年在每家上市公司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8日。

亟待完善独董机制

康美案很可能会改变独董生态。

独董将不再是一份“旱涝保收”的职务。业内人士表示,专业人士在接受独董职位前,必将更加谨慎,只会选择在自己专业范围内能完全理解的上市公司,滥竽充数者将大大减少;独董将更为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大股东持股比例过高、内控薄弱的上市公司,独董们将起到制衡作用,未来独董投反对票可能不再是新闻。

针对独董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缺少有效管控措施的问题,方重建议将现行的独董选聘制改革为独立董事委派制,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统一委派,彻底改变独立董事无依无靠的“童养媳”角色,进而可有效地解除、削弱独董的束缚和顾虑。同时,建议统一相应的薪酬标准、完善相关的激励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津贴金额与工作量、工作效率和评价结果等挂钩,而不与上市公司业绩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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