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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动态] 《征收奇遇记》之七【滥用职权者的“偏生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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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0-3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第一次市长信箱篡改后完整版.jpg
- △行政相对人来信人同志,二十多年前既得的福利分房,一间面积仅20㎡破旧平房,由于盐都教育部门怠于落实国家房改政策,一直未获确权房改。适逢棚改征收,本以为是一个倒逼落实国家政策的机会。谁知,盐都教育部门竟然滥用职权将购买过教师公寓视为已房改,最终福利分房被强搬强拆,并被剥夺取得征收补偿的权利。
- △“公生明,偏生暗”,谓公正便能明察事理,不公正便会失察犯错误。与同时期工作的那么多分得校内成套新建楼房后房改确权的人员相比,购买教师公寓时享受的那点优惠补贴,不知道相差了几个量级。毫不意外,滥用职权作出决定,将“购买过教师公寓即视为享受过国家福利性分房”(买和分搞混)的那些人,都是分得楼房套间并早已确权房改的,其中有的已在征收中落袋为安。这里不妨来个灵魂拷问:如果拿购买教师公寓时享受的那点优惠补贴交换你们分得的成套楼房(征收补偿款),或者,哪怕再加上被你们剥夺的20㎡平房的征收补偿款,有人肯换吗?如果有人肯换,来信人同志很乐意额外再自己掏钱奖励20㎡平房的征收补偿款!心不公则行不正。而且,购买教师公寓和享受国家房改政策,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根本不可混同。所以,即使在购买教师公寓十八年之后,辖区房改部门仍能确认:经房改系统核查,来信人同志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
- △一间平房的棚改征收,一再出现权力滥用行为,毫无疑问就是灾难。不要说这只是个别人的遭遇,不是普遍现象,正所谓,但凡有一个人是不自由的,那么所有人就是不自由的。因为失去约束的公权力,侵害的对象是不确定的任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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