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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动态] 《征收奇遇记》之四【说而不明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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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9-29 1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 △盐都区在信箱中答复,清房决定是盐都区教育局作出的,相对人据此申请行政复议后,20多天前的答复又被以盐都区的名义篡改,最终盐都区作为复议机关又以清房决定不是盐都区教育局作出的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相对人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复议机关的驳回复议决定书。法庭上,复议机关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解释出尔反尔的问题。一般人临此局面,肯定是面红耳赤,木讷不能言。藏龙卧虎的复议机关,用自己证明自己的方式轻松化解,自己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如图。符合逻辑与否暂且不论,只要法官采信,相对人只有干瞪眼的份。所以这里主要叭一叭这份《情况说明》。
- △《情况说明》是对谁说明,没说;
- △《情况说明》说明对象似乎是:清房决定为什么必须不是盐都区教育局作出的。但是,到底是为什么,没说清楚;
——按常理推测,政务平台应有严格的规范纪律,理应不该出现如此张冠李戴的重大操作失误。尤其是,如果落款明确主办单位是区教师发展中心时,平台操作规范和纪律肯定是禁止工作人员随意更改的;
——不按常理推测,万一出现平台工作人员随意更改主办单位的情形,故意张冠李戴了,那一定属于工作事故,那么《情况说明》至少应附关于此次工作事故的定性及处理,以及哪怕是半句程序性的对相对人的歉意。
- △《情况说明》中强调“2019年1月18日区教师发展中心行政办公会依照请示精神,确定你户为清房户”,其中的“你户”与市长信箱答复内容又不一致,篡改前后的答复中皆为“该户”,这又该如何解释,再来一份《情况说明》?最关键的问题是,2019年1月18日区教师发展中心行政办公会会议记录中并不存在“依照请示精神,确定你户为清房户”的任何相关内容,无法形成哪怕是世界上最短的证据链。即使是造假(假设的,并不是肯定谁在造假或者谁不是在造假),也是要有敬业精神的,也要造假如真,不是吗?!
- △《情况说明》该说的都没说,比如“有出入”,该说的是,为什么会有出入,是制度漏洞还是玩忽职守?责任人是谁,怎么处理的?不该说的却说了很多,问题焦点为第一次信箱的答复内容,相对人10月份即依据第一次初始答复申请行政复议,花很大篇幅扯到11月份的第二次市长信箱答复来进行辅证,并没有任何证明力。该附的材料没附,不该附的没有任何说明力的东西附了不少。
- △感慨一句:政务监督平台上的答复,不是打补丁补车胎,哪儿破了漏了就在哪儿补一块。没有确定力,何来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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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9-29 23:0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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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9-29 23:1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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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9-29 23:2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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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9-29 23:2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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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9-29 23:2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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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9-29 23:2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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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9-29 23:1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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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9-29 23:3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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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9-29 23:3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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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9-29 23:5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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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9-29 23:5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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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9-29 23:5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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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9-30 00:0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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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9-30 00:1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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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9-30 09:4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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