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每个员工都会遇到的事,但是有时候公司安排加班,恰好碰上员工有急事该怎么办呢?公司能够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开除员工吗?
我们来看《劳动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既然要与职工协商,那就要征得职工同意,否则协商就没有了意义。
然而在现实用工中,有不少公司会单方面强制加班,也不考虑职工具体困难,职工不从,轻者扣款,重者辞退。
这样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另外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员工同意加班,企业也不能为所欲为,法律上对加班时间有明确的限制。
《劳动法》规定
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这是法律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而做出的刚性规定。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却错误地以为,只要职工答应加班了,加多加少就由不得职工了,这也是不合法的。
但这并不是说员工可以“任性”拒绝所有加班要求,遇到下面这几种情况,企业是可以突破上述限制加班的规定的。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不受限制主要是指:
一、加班无须征得职工同意,职工必须服从单位的抢修、抢险安排。职工即使有困难,也应尽量服从,以国家、企业或公众利益为重。
二、此时的加班时间,一般应以抢修抢险完毕、确认安全为准,即使突破法律规定的时限,职工也必须服从,而不是干满三个小时就走人,置设备和他人安危于不顾。
了解了上述法律规定之后,公司能否以拒绝加班为由开除员工,答案也就很明显了。
首先要区分一下,职工是拒绝应该协商一致的加班还是必须参与的抢修抢险的加班。
如果职工拒绝加班或相关行为确实触犯了规章制度而达到辞退程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须支付补偿;反之,因为没有协商一致就认定职工违纪而解除,则涉嫌将构成非法解除,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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