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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产假延长至3年,未来HR要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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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6-28 14: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假如女性产假真的延长至3年,那么加上现在的三胎政策,女性生三个孩子岂不是就有9年的产假 。

如果你的女员工招进来就直接休产假9年,作为老板或者是HR的你,又会怎么想呢?

今天就来给大家详细谈一下女性员工和产假的问题,因为近期三孩政策实在是太热了。

此前,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曾连续4年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实行全面放开三孩政策。

01
延长产假至3年配套生育奖励政策

5月31日,朱列玉接受采访时建议:延长产假至3年,配套相应生育奖励政策,提高年轻人生育意愿。

朱列玉表示,现在年轻人工作生活压力大,特别是在大城市,因此国家要多出台促进生育政策和给予相关支持。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此,朱列玉建议延长产假至三年,使得妇女生育后有足够的时间照看孩子,直至小孩进入幼儿园等托管机构。

“在这三年期间,女职工享受基本工资,这一部分不能全部让企业承担,国家也需负担一部分。”

朱列玉建议,这一部分可由国家专项财政或社会保险予以支持,让年轻的妈妈生完孩子后能够有足够时间照顾小孩,同时保证收入来源。

同时,朱列玉建议,将幼儿教育纳入基本义务教育,减轻养育子女的成本负担。

各地应根据实际需求加大幼儿教育投入,如建设满足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把幼儿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里面来,作为一种刚需进行配套。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对此HR们纷纷有话要说了。


我国决定实施三孩政策,对此国家卫健委负责人有明确回应: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的重大战略机遇期,立足国情,遵循规律,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牢牢把握战略主动权,积极应对生育水平持续走低的风险,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政策的本意是好,但是应用到实际生活,还是有不少的问题需要配套解决。

02
三期员工管理

其中遇到的一个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三期员工。在职场中,三期女员工一直是个令HR头疼的问题。

三期女员工在每个企业都会遇到,HR不能把她拿出来特殊对待,要正确对待。但是也要防微杜渐,不能一个部门的大部分员工都怀孕不来上班,那公司就不能正常运转了,所以要在公司的人才梯队建设方面做很好的规划。

比如年龄结构、性别比例等。

由于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如果操作不慎就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甚至在劳动争议案件败诉。

因此,HR应该全面了解法律、法规以及各个地方对“三期”女职工管理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做好“三期”女职工管理,既要保护女职工享受“三期”权利,同时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达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赢的结果。

遇到以三期为名义偷懒的员工怎么办?

有一些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了,开始不按照流程随意请假,也不和公司联系了,也不说自己是否还在企业工作,像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1、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处理。

但是我们要核实她的情况,如果确实是身体不舒服,我们可以区别对待。如果这个员工没啥事,就是在家待着,而且提供的是假的医院证明,我们可以按照劳动法处置。

2、以旷工来处理。

有些员工会觉得我现在怀孕了,在三期期间,企业不能把我怎么样。前期请假了,请了2次觉得后期我也不用去上班了,也不用履行什么请假手续了。那公司都会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的表示:3天以上没有请假,会按旷工处理。

只要你有公示合法的制度,又有员工本人的签字确认,我们就可以运用这一条款。员工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即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3、如果员工并没有什么问题,正常履行了请假手续,前期可以用病假进行处理

如果病假时间过长超过了医疗期怎么办?

一般员工是在怀孕4~5个月之后,会开始经常请病假。建议企业可以针对孕期的员工制定“产前休养假”等,规定在这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为原工资的x%。

但是注意:税后工资不要低于当地的的最低工资标准。

也想提醒各位HR了解员工的真实情况,并及时的反映给老板做好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疏导工作。

因为有些员工确实为企业作出了贡献,不能一遇到三期女员工就去选择解除。

要知道,这也是企业文化建设非常重要的一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的限制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加班及夜班的限制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最后:

延长产假,这个提议本身,似乎就已经有一个默认潜台词——女性应该承担照顾孩子的主要工作。

时代变了,越来越多的女性不再希望拘束在生活里的柴米油盐,孩子喂奶接送的”全职妈妈“角色上。

女生也有资格与能力追求自己的事业,什么时候这些福利关怀能真正做到男女平等,鼓励生育,才不会成为职场女性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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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6-28 17:3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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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6-28 17:3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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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6-30 18:0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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