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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约定绩效考核标准,能否不向员工发放目标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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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6-28 1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案例简介

小涛于2018年4月25日入职S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为2018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其中劳动报酬约定:小涛的具体工资结构及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雇佣协议》执行。

同日,双方签署《雇佣协议》,其中约定:薪酬:基本工资27500元每月,目标绩效奖金:4个月基本工资(该奖金将依据公司及个人的绩效指标达成情况发放,绩效指标及目标绩效奖金发放原则另见绩效政策)。

绩效目标:您的绩效目标及职业发展规划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将在您入职后与您的直属上级共同商讨确定。本聘书仅列明部分雇佣条款,候选人入职后将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和发明转让协议》以完成雇佣手续。

2019年8月9日,小涛向S公司送达电子邮件形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大致载明因公司未能发放承诺的2018年奖金,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同日,S公司回复电子邮件,告知小涛目标绩效奖金的性质仅为奖金,并非工资的组成部分,S公司并无发放承诺,且因2018年S公司效益不佳,处于亏损状态,全体员工均无绩效奖金。

小涛则认为在入职时S公司承诺上述4个月目标绩效奖金为固定发放,即全年为16薪,且《雇佣协议》中未约定如果亏损则不再发放上述奖金,故S公司应当支付上述奖金,遂诉至法院,要求S公司支付其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目标绩效奖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庭审期间,双方均认可S公司未制定公司绩效政策亦未就员工进行绩效指标考核。

法院认为

关于双方争议的目标绩效奖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按照双方签订的《雇佣协议》执行,且双方于《雇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薪酬包含基本工资及目标绩效奖金,故双方约定的目标绩效奖金应为小涛薪酬的组成部分。

S公司虽提交了审计报告以证明公司严重亏损,不符合绩效奖金发放条件,但依照《雇佣协议》的约定,目标绩效奖金(4个月基本工资)依据公司及个人的绩效指标达成情况发放,绩效指标及目标绩效奖金发放原则另见绩效政策。

由此可见,是否发放绩效奖金及发放数额不仅与公司绩效有关,亦与个人绩效有关。

S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对小涛个人绩效完成情况举证证明,然而S公司认可其公司并无出台相关绩效政策,亦未进行绩效指标考核。

鉴于S公司没有尽到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具体绩效政策、进行绩效考核的责任,S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S公司应支付小涛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目标绩效奖金。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上所述,S公司确存在未足额支付小涛薪酬待遇的情形,小涛以此为由向S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S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法院支持了小涛的所有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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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6-29 08:4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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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6-29 08:4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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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6-30 18:0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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