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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动态] 【司法腐败,炮制冤假错案, 害得民营企业走向濒临倒闭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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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6-22 0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尊敬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省、市监察委曁社会各法学界专家和资深网名:我是民企业主蒋思军,男,身份证号码:320911*******43X,江苏盐城人,联系电话:13770020466。

在写这封信时,我是心含悲愤眼含泪的!在重重压力下残喘挣扎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和遭受公权报复、蒙受不白之冤的艰辛和无奈,无人能体会。我的灾难祸始于9年前的一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经济纠纷。2012年8月22日,我为讨要已被拖欠了2年多的2000余万元工程款的民工血汗,将开发商盐城中南房地产及其工程总包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告上了法庭。

滿以为在神圣庄严的法庭之上,能讨回我两年多来的巨额工程垫资和民工的血汗报酬。想不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些不法法官的种种举措,完全颠覆了人民法官在我心目中公平正义的伟岸形象。他们以手中掌握的国家资源和权力,以案营私,官商勾结,运用司法操控、拖延审期、毁灭证据、虚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违法冻结案外企业资金的手段,致使我数千万元的应得工程款至今无果。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我自然就要站出来维护。不苟且偷生、不让人肆意掠夺是为了企业的生存和上百名靠劳动汗水养家糊口的民工血汗。开始,我不知道打官司的深浅,也不知道民告官的艰难险阻。多年来的疲于奔命,上百封投诉举报,重复着耳熟能详的案件事实和官员伤害公民权利的例证。最终,我不知道是“越级有理上访”的责任倒查,还是公民只能对公权机关和官员正能量的宣传,绝不允许揭露其错误行为。结果,举报官员的信息总是经常落到被举报的官员手上,也就自然造成了打击报复根由。

2017年8月7日,我在天涯论坛上发帖,请求盐城市相关领导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切实解决民众的合理信访诉求。

几小时后时,警察便找到了门上,他们依“领导指示”整合了各方行政、司法资源,将我囚进了牢中,并扣了一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帽子,剥夺了我三年六个月的人生自由。“因言获刑”让我看到了打击报复的因果链条。但抓捕我的理由却是在讨要工程款和要求人民法院解除不当冻结的诉求上罗列的罪名。
单凭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人们永远不会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也永远不会知道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是,披露出他们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涉及的违反程序,司法操控,偷梁换柱和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打击迫害举报人的种种情形,就足以证明了他们滥权枉法的犯罪事实。
他们恶意拖延审期、造成超期羁押、虚构事实、伪造文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每一个事例都是他们伤害公民权利、触犯刑事法律,应当构成刑事追责的铁证。
1、恶意拖延审期,侵犯人生权利,破坏刑事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是法律明文限定的审理期限,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人民法院就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期内审结宣判。
然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自2017年10月15日开始审理至2018年1月16日迟则三个月的审限结束,他们定不了罪又放不了人,却运用“延期审理”的退查手段,又拖延了四个月。且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形下,违法动用司法程序,长时间剥夺人生自由!
继而,在2018年2月15日第二次审理期限开始一直拖到2018年10月22日才宣判结束,其中加上被操控“延期审理”四个月,整个审判程序足足走了373天。可见,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又何以实现刑法实体法的审判公正!
2、滥权渎职,造成超期羁押,违法剥夺案件当事人的人生自由。
当事人被羁押的案件,每走一个司法程序都应当依法换押,只是法律明文规定刑案程序必须严格执行的司法原则,而盐城开发区人民法院长时间超期羁押案件当事人,又是凭的哪一条法律,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释放案件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然而,他们从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第二次审限结束后,且在没有再次“延审退查”或者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情形下长时间地超期羁押案件当事人5个月零7天。
据此,对照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凡违反刑事法律和本通知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本人在法治不断深化的今天,被不法公权力在没有任何法律条件下,明目张胆地超期羁押了5个月零7天。如其再加上“延审退查”变相延长的四个月。计以近300天的剥夺人生自由,是不是应当依法以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3、为掩盖超期羁押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文书,逃避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
我在被超期羁押期间,曾先后三次书面呈告法院,要求他们从司法公正出发,不能滥用职权、不能渎职,应当依法释放案件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又向上级相关部门求助、控告。
2018年9月23日,案件承办法官为掩盖和逃避被造成超期羁押的事实,公然向盐城市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日期提前在2018年2月15日的“中止审理”裁定书。而检方在明知违反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下加以附和、同声共气,试问还有什么冤假错案不能制造出炉!
我们姑且不论弄虚作假、伪造文书,需要追究的法律责任,就中止审理裁定书的法律结果而言:
首先,传票、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都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诉讼文件。诉讼文件的送达,关系到收件人的诉讼权利之维护和相关法律后果的实现。依法送达是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告知行为,如果不合法送达,甚至不按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手续办理,就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结果,送达人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据2018年2月15日法院签发、送达的换押证显示,法院告知的是第二次的审理开始,而不是“中止审理”,即便法院想要对案件“中止审理”,也找不出“中止审理”的法律条件;
再次,即便是法院违法动用权力“中止审理”,那也必须依法告知、送达、签收和变更强制措施。而不是在被造成超期羁押受到控诉举报后制造一份虚假裁定就能瞒天过海逃避法律责任的!如其“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就荡然无存了;
第四、在同一个“审判期间”、且在同一天内作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司法程序,“换押审理”与“中止审理”的矛盾、抵触,且不合逻辑,就是让他们自己出来也难自圆其说!
4、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刑事追诉,在刑事审理过程中罔顾司法应有的公平公正,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他们在权力、地位和金钱面前却腐化的一塌糊涂。他们拿人权做交易,徇私舞弊,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打击报复无所不用其极。一滴水珠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辉。他们打击的并非是个人个案
今天,在中央力倡错案必纠的大气候下,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中,我依然坚信法治阳光。急切上诉请求人民政府和肩负囯家使命、维护公平正义的正直法官、检察官和各界法学专家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期待伸张正义,查明事实,深挖根源,灭除孽障,为民做主,还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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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6-25 00:5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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