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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劝说下辞职,事后告公司违法解除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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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5-12 1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郑军于2018年5月22日入职天达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在工作期间,郑军向项目单位食堂工作人员发送男女关系短信被投诉,公司因此事而劝郑军离职。
2018年11月12日,郑军填写员工辞职表一份,在辞职原因一栏填写“个人原因”,公司批准同意。同日,郑军向公司出具离职声明一份,称其已于2018年11月12日办理完离职手续,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切费用均已结清(除工资外按公司固定发薪发放),并无其他劳动纠纷。
2018年11月19日,郑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驳回郑军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郑军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郑军、公司的陈述,郑军在工作期间曾向项目单位食堂工作人员发送男女关系短信,公司接到相应投诉后劝郑军离职。之后,郑军填写了员工辞职表,注明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并向公司出具员工离职声明,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其他劳动纠纷,公司批准了郑军的辞职。
郑军主张公司逼迫其辞职,并逼迫其填写了涉案员工辞职申请表及员工离职声明,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作证,公司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难以采信。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郑军系自行提出离职。
基于此,郑军诉请要求一审法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郑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郑军于2018年11月12日填写员工辞职表,在辞职原因一栏填写“个人原因”及当日郑军向公司出具离职声明一份系事实。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郑军系自行提出离职,本院认为,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确认。
郑军上诉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证据与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郑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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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5-12 11:1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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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5-26 10:2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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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5-26 10:2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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