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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动态] 盐城中院真会演终审法官装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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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5-6 11: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盐城中院真会演终审法官装变脸盐城升强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强公司即甲方)于2004年1月16日拍卖竞得盐城市盐马路120号地块(原盐城市纸箱厂)的土地收建筑场,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均登记在升强公司名下,准备开发房地产。同年3月9日升强公司与乙方杨某凤,丙方王某彬签订《联合投资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必须成功运作该地的开发,如因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开发的,甲方应及时返还乙、丙方的投资额,并承担投资方的银行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如需要做工作乙、丙则积极配合。”协议第十条约定:“待该项目开发完毕后所取得的利润按投资比例分红,下期工程如有意者根据各方要求可以继续合作。”根据协议和产权登记,杨某凤和王某彬对地块的物权归属是明知的,也是认可的,物权的性质完全归升强公司所有。2009年9月27日案涉地块被相关部门征收,升强公司获得相关部门拆迁补偿款1320万元。对该补偿款按照第五条处理,还是第十条利润分配,各方产生严重分歧,随之发生诉讼。盐城中院用变戏法的方式最终认定这笔补偿款为利润分配款。盐城中院对本案处理存在两大疑点和错误。第一、盐城中院在亭湖法院重审本案前,下发一个指导性意见,驳夺了一审法院的独立审判权,2011年6月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亭商初字第09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按协议第五条认定升强公司胜诉。杨某凤不服上诉后,盐城下发(2012)盐商终字第0206号通知,让亭湖法院重审,该院几名法官告知升强公司“我们必须按照中院的指导性意见下判,审判委员会也没有办法,你不要上诉了,上诉了也没有用,空把上诉费交掉了。”重审后,升强公司输了这场官司。第二,盐城中院在(2017)苏09民再26号终审判决中,对协议第五条作自主任意解释,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本案地块十分明确系房地产开发,究竟开发还是没有开发,在司法实践和生产建设中有明确界限。开发房地产前期的流程需要行政审批,项目权属初始登记,规划总图审查,初步设计等等。本案开发流程的初级阶段还未进行,请问中院是怎么开发的?本案自始至终就没有形成实际开发,1320万元是拆迁补偿款,而不是开发后利润分配款;杨某凤、王某彬投入的部分款项系为准备开发款,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开发而作准备。本案是一起重点案、关系案、人性案,盐城中院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背后隐藏着权钱交易,其行为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请各位领导明察,还原历史真相,维护升强公司的合法权益。
盐城市升强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金亮电话:13805102828
202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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