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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不出工资,25名员工要求95万经济补偿,法院会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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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12 13: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当用人单位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比如没有订单经营困难等,如果机械的适用法律,似乎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
所以,当出现以上情况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向职工说明情况,积极筹措资金发放工资,否则,可以适用以上法律规定。【案例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9175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高林等25人原系哈恩达斯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恩达斯公司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15日。2019年7月24日,高林等25人向哈恩达斯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因哈恩达斯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职工方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按法律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5人共计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950439.52元。公司辩称,公司系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的工资占到企业成本中绝大部分,加上对外贸易结算资金时间较长,故哈恩达斯公司对全体员工工资的发放均是推后一两个月,高林等25人的工资一直是按此模式发放,员工均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故哈恩达斯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哈恩达斯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处于无订单的状态。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24日解除。高林等25人入职后,工资基本都是延迟一个月发放,少数是延迟两个月发放。2019年7月24日,高林等25人提出离职时,尚有5、6、7三个月工资没有发放。之后,哈恩达斯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后发放了5月份工资,于2019年8月发放了6、7两个月工资,于2019年9月发放了8月份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高林等25人对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从哈恩达斯公司支付工资的情况来看,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高林等25人于2019年7月24日以哈恩达斯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高林等25人要求哈恩达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哈恩达斯公司向高林等25人延迟发放工资少则一个月,多则两三个月,明显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15日发放工资的时间不符。即使系其他原因导致延迟发放工资,也应当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向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或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迟发放,现因无证据证明哈恩达斯公司已经就延迟发放工资实施了上述行为,故应当认为违反了未按约支付工资的约定及法律法规关于发放工资应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故在哈恩达斯公司延迟发放工资情况下,高林等25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哈恩达斯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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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6 14:2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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