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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1年执法案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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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3-25 10: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LNG)充装。2020年01月08日,根据群众举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县某灯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一辆挂车装载的罐式集装箱正为某灯具公司的5只低温绝热气瓶充装天然气。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天然气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5次为该灯具公司充装天然气7425升,共计得销气款为37125元,获利为371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射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712.5元,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国家对天然气充装实行许可经营管理,目的是为了保障安全。非法充装往往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建议企业、消费者充装天然气要到整规的经营站点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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