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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1年执法案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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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3-25 10: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某建材城发展有限公司在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收取电费案。当事人从2018年1月开始,对建材城照明用户每户每月收取3度电作为损耗,动力用户每户每月收取5度电作为损耗。同时,于2018年1月起按0.97元/度的价格向用户收取电费,于2019年8月起按0.87元/度的价格收取电费,于2019年9月起按0.79元/度的价格收取电费。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省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规定“检查时限为2018年1月1日以来电网企业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我省转供电主体自2019年5月1日起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共计多收取电费139349.86元。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后经过复核,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公告退款,也未退还任何一笔款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罚没共计209024.79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费用。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成本支出,确保国家降低电价政策措施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包括转供电在内的涉企惠民收费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加价收费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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