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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1年执法案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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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3-25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某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药品案。当事人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4月29日,先后从某制药有限公司购进6个批次、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月31日之间的清开灵颗粒对外销售。至调查时止,销售金额为175250.37元。上述清开灵颗粒外包装标注:“中国发明专利ZL99112844.3”,但该中国发明专利ZL99112844.3专利权已于2019年5月7日因有效期届满终止。
当事人销售该产品行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盐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予以公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5250.37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药品批发、零售等经营企业,平时在药品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注重药品质量安全把关,认真审查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再注册批件、执行标准、产品说明书等相关首营药品材料,而且要注重对涉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审核把关,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意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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