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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1年典型案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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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3-25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销售过期奶粉  赔偿又被处罚
      2020年8月19日消费者王某投诉称:2020年5月25日在盐都区尚庄镇某母婴店购买了2罐某品牌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6-12月龄 2段),其中有一罐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期日期:2017 08 25 有效期:2019 08 24),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经营者在获悉这一情况后,积极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并主动带着礼品到消费者家中看望消费者的小孩,协商赔偿事宜。经营者提出愿意免费赠送消费者一箱羊奶粉作为补偿,并承担小孩的检查费和路费。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解决方案不接受,经营者又提出再加2罐羊奶粉作为补偿,消费者对此仍不接受,遂进行投诉。
      调解及处罚结果: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母婴店经营者因家中老人疏忽,误将一罐过期的羊奶粉销售给了消费者。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向双方详细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母婴店同意按照奶粉价格的10倍赔偿消费者,同时承担消费者小孩的检查费、路费等费用,合计4200余元。
      调解结束后,工作人员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分局执法人员,2020年8月20日,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尚庄镇某母婴店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10000元处罚。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有按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通常只在一定的贮存条件和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质量要求,超过保质期限,就意味着该食品的品质可能有所改变,安全性难以保证,经营者应当对这样的食品立即作下架处理,不能再出售给消费者,否则,即使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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