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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1年典型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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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3-2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违规收取“续保押金” 车主获退2500元
      消费者王先生于2019年在盐南高新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提车时被该公司要求缴纳2500元保险押金,需连续3年在该公司购买保险方能退还押金。王先生在该公司缴纳了近7000元,购买了第一年的车辆保险。第二年,王先生打算续交保险时得知,该公司要求王先生购买的车险高出市场价2000元,王先生拒绝购买,并要求该公司退还2500元续保押金,被该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予以拒绝。王先生遂向盐南高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调解结果:调解中,盐南高新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王先生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虽然写明了消费者需在该公司购买三年汽车保险,但未告知消费者每年应缴纳车辆保险的金额,这种以格式条款形式在合同中规定消费者需在该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三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且后期消费者在该公司购买车辆保险时,该公司的车辆保险费用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保险的费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该公司退还了王先生2500元续保押金,并表示将认真整改。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中,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保险的权利,在格式条款中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车辆保险的费用金额,以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的费用要求消费者在该公司购买保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500元续保押金理应退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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