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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1年典型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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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3-25 09: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怀孕不便健身 消协维护权益
      2020年4月,亭湖区消协接到消费者贾女士投诉某健身房的投诉单,随即与消费者贾女士联系。3年前,热爱健身的贾女士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平时工作之余,喜欢到健身房健身。后来结婚怀孕了,贾女士就与该健身房一名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该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答应给贾女士健身卡延期一年,并办好延期手续。去年9月份,该健身房告知消费者过期了不能使用。原来答应延期的工作人员离职了,该健身房不认可延期结果,双方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消费者贾女士拨打了投诉电话,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诉后,消协人员高度重视,随即展开调查。消协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联系健身房向其指出:作为经营主,应该树立诚实守信原则,虽然原工作人员已经离职了,但是他在职期间的行为代表的是健身房的经营行为,该健身房应予认可,而且贾女士的确怀孕了,无法继续健身,于情于理健身房都应该给她延期。经过多次联系沟通,最终该健身房为贾女士办理了延期,她的卡又可以使用了,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本案中,消费者贾女士怀孕应当被视为“情势变更”的情况之一,贾女士有权依法向经营者主张变更合同期限。该健身房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的请求,了解消费者的具体情况后,答应给贾女士健身卡延期一年,并办好延期手续,应视为职务行为,经营者应予认可,因此,该健身房应为消费者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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