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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1年典型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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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3-25 09: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
      消费者韦某投诉称2020年6月23日在盐城经济开发区某4S店订购轿车一辆并签订了订购合同,当日通过支付宝交付了5000元订金,后因其他原因不能购车,希望退还5000元订金遭到4S店拒绝。
      调解结果:工作人员立即与4S店取得联系,经调查:消费者韦某与某品牌4S店签订的订购合同中有关订金的约定内容为:“订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在向经销商(以下简称乙方)提出订购时,需按乙方规定交纳订购金。乙方确认收到订购金后,此订单开始生效。订购金充作应付款的一部分。订购单生效后因甲方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购时,乙方不予接受,订购金不予退还”,在合同“友情提醒”部分也载明“本合约客户签字后即时成立,不退不换”,韦某在向4S店支付5000元时也明确注明的是“定金”。工作人员就“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向双方进行了解释与沟通,统一了双方的认识,并就此纠纷进行了积极的协调,考虑到投诉人不能购车的原因是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而非恶意违约,建议该4S店退还5000元订购金,该4S店接受了工作人员的建议,退还了消费者的5000元订购金,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本案的焦点是5000元订购金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双方对此意见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4S店在订购合同中约定“乙方确认收到订购金后此订单开始生效,订购金充作应付款的一部分,订购单生效后因甲方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购时,乙方不予接受,订购金不予退还”,但并未说明订购金为定金的性质,该订购金即为“订金”而非“定金”,因此5000元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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