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大家过个好年,税务总局赶在过年前推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号公告”)。虽然发布日期是2月8日,大多数人看到公告的时间应该是年二十八或二十九,经典的适合神游的日子,估计能够坐定看文的人不多,看完后能理解到底税总想说什么的估计就更少了。
过年期间,不知道2号公告对大家影响几何,反正对老徐影响贼大——假期多少天就惦记了多少天,没写篇像样的东西出来,总感觉欠了大家点什么,而且好像欠了一整年,每天心心念念,十分痛苦。
现在终于有机会把文件跟大家解读一下,总算松一口气,也算不辜负诸位有心人的等待。
总的来说,2号公告相比较2019年44号公告还是有一些变化的,我们接下来就一些新点、要点、关键点给大家总结,顺便用大家看得懂的语言解释一下到底是咋回事。
先说好,如果你连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基本的规则都还不清楚,最好先去看看2019年44号公告,否则本篇看起来你会觉得有点云里雾里。另外,2号公告原文及官方解读请看文后,这里就不逐字逐句的讲了。
01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这里说的是综合所得但不用汇算的情形,除了年终奖外还有个“等”,等谁呢?等的是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多说,不清楚的话去翻一下财税〔2018〕164号文吧。
02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此处没有用44号公告中的“扣缴义务人”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任职受雇单位”,其实区别不大,主要是响应2020年13号公告的精神,增加了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这一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的人群。注意,取得劳务报酬不是任职受雇,连续性劳务报酬才是,只有三种情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上面提到的实习生。
另外,员工选择由单位代办汇算,仍然需要在2021年4月30日前确认,不过不一定要书面确认了,《官方解读》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总之,员工是方便了,发个微信就行,企业办事人员就麻烦了,如何统一收集信息是个头疼的问题。
03 至于自行申报要在哪里申报的问题,有以下几个原则:
A. 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或以上的,你可以选;
B.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三选一,你也可以选。这里引入了一个“主要收入来源地”的概念,指的是除工资、薪金外,其他三项加总后,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C. 如果过了汇算期,那么纳税人就没得选了,系统自动选择,系统会根据上面提到的规则指定汇算地。所以早点办,让自己有选择吧。
04 将2019年度汇算补税和2020年度汇算退税进行关联。也就是说之前有欠账的,先清旧账再来退税。此处隐约提到了“维护纳税人的涉税信用记录”的问题,那么对于2019年度汇算中,存在境外所得而没有在境内申报抵免的纳税人,特别是中资机构外派港澳台或海外人员,要认真思考一下要不要补申报。To 报 or not to 报,又是一个头疼的问题。
好消息是,2号公告也引入了最近比较火的“首违不罚”制度,非主观故意原因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的原则免予处罚。税总的意思也很清楚:坦白从宽,欢迎你来补税,我们要收的是税金,不是罚金。
05 还有一个好消息,2020年度汇算还将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也就是说上面提到的属于填B表有境外收入的纳税人,以前只能填纸质表,现在可以网上填表了,这是一大进步。不过注意,是网页版,你上App找破头也找不到入口。
06 还有一些系统功能的优化也可以关注一下:
A. 对于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提醒功能。这里稍微解释一下,如果纳税人完全没有综合所得,是可以在经营所得申报的时候扣除6万元的,但如果有综合所得,则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如果在经营所得中扣了,系统会报错。这里顺便提醒一下,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是在3月31号之前,如果要汇算的话,不要错过了时间填B表。
B. 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已有年度扣缴记录的功能,如果纳税人对已申报记录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异议申诉的方式解决。
C. 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所以APP也要想清楚再报,不可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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