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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检察官说法|注意!如此换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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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19 09:3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她为爱远嫁非洲,原以为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却在异国他乡一步步陷入非法换汇深渊,利用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最终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案情简介‍
“2006年,我18岁,辍学后在义乌打工,在那里认识了我老公,他是非洲尼日利亚拉各斯人,平日里做些小生意,与我待在一起的时间很少,我便开始结交一些朋友,无意中接触到了炒卖虚拟币的项目……”2021年7月,在公安机关的审讯室里,申某第一次交代自己是如何从一个涉世未深的外国媳妇变成非法换汇团伙的“中流砥柱”。


刚开始,申某结交的朋友K某只是教申某如何炒币,时间久了,K某和申某之间逐渐建立起了信任,K某会销售一些比特币给申某,申某再支付K某人民币。这种交换模式让申某嗅到了商机,也为她日后踏上犯罪道路埋下了伏笔。


“我得抚养我的女儿,家里人也不接纳我,我只能自己想办法赚钱。”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申某为自己的行为辩解道。2017年,申某离婚并带着年幼的女儿离开了生活8年的非洲。回国后,申某先后注册5个火币交易所账户,再使用境外银行账户收取尼日利亚法定货币奈拉,买入用于换汇的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币后,转至火币交易所账户,利用火币交易所的OTC交易或线下C2C交易,在国内将虚拟币卖出兑换成人民币。2020年6月,申某又联系黄某、刘某组织成立的“小黄人”团队,通过3个微信群,开始成规模、有体系地非法换汇。


经审查,检察机关发现申某不仅长期组织联系境内外人员,利用虚拟币无国界的流通性,在境外买入虚拟币后非法换汇成人民币,而且在明知尼日利亚团伙帮助他人违法换汇的情况下,仍然收取境外转来的虚拟币,并将非法换汇得来的人民币转至指定境内银行账户,流水高达人民币13亿元。


2022年6月,盐城经开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申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近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以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因为掺杂了虚拟货币买卖等所谓跨境电商业务元素而具有极强的迷惑性。与早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门前从事“站桩黄牛”非法换汇,以及后来通过地下钱庄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对敲交易不同,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是以虚拟商品交换为媒介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虚拟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包括以人民币兑换虚拟币、再将虚拟币兑换为外汇,或以外汇兑换虚拟币、再将虚拟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其均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虚拟货币也不能成为犯罪的障眼法。任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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