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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知识] 维权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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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3-15 10: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购物遇侵权  “诉转案”促公平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5日,消费者刘某到盐南高新区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盐南消协”)投诉:称其于2021年8月1日,通过某超市开发的APP,在线上购买了4500g鸡胸肉,但收货后发现只有2250g,商品的实际重量与订单结算重量相差2250g。消费者因此类问题已不是第一次发生,遂到盐南消协投诉,请求盐南消协帮助解决。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盐南消协立即指定专人调查处理。经实地调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调解中,该超市负责人辨称,此事不是超市故意为之,系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发错货了。经盐南消协工作人员的协调、沟通,超市负责人同意退还消费者购物款并进行相应补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调查中,盐南消协工作人员还发现该超市的冰鸡胸肉是由该超市工作人员事先进行称重后,用标有该超市字样的简易包装袋进行包装,包装袋上亦无计量标注,售出的商品实际配送的重量与订购的重量相差2250g,超过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中关于肉、蛋、禽等称重范围负偏差10g的规定。鉴于该超市多次发生短斤少两的纠纷,遂起动“诉转案”机制,将案件线索转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超市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责令该超市改正,处罚款1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短斤少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计量、价格、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该许诺应当作为约定的内容。因此,超市应为消费者提供符合约定的商品。
超市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不相符,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理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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