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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老员工打瞌睡5分钟,按严重违章开除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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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12 13: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引言:有的公司把老员工当成负担。主要在于老员工的工龄长,工龄长会有很多隐形的成本,工龄长医疗期长,工龄长经济补偿多,工龄长年休假天数多等。尤其是公司经历过劳动争议的,对此更深有体会。实务中,对于老员工,有的企业就动了一些“坏心思”,想办法解除一批,同时又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按严重违章解除,就是其中的一个主要手段。本案打瞌睡5分钟就解除了,是不是过于严重,法院会不会对规章制度进行合理性审查?来看看这个判决

案号:(2017)粤20民终4747号
子非鱼小编编辑
基本事实:
梁某在甲公司任职电瓶车运输操作工,于1996年3月29日入职。
2016年9月9日,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被甲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后并逃跑约100米。之后梁某提供《事情经过》,反映梁某2016年9月9日早上10时30分因为头痛吃了药所以在表面车间二楼喷粉线睡了大约5分钟,被甲公司陈总发现后逃跑了100米,下方有梁某字样签名,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9日。
故甲公司认为梁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
梁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8683元。仲裁裁决,裁决:驳回梁某的仲裁请求,梁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上述一审诉求。 经查,公司的《纪律处理通知书》反映梁某于2016年9月9日10时30分上班时间睡觉,被公司陈总经理发现后马上逃逸,不听劝停,跑出100米后才停下来,影响极坏,根据公司员工手册10.2.17条款、10.3.24条款、10.3.26条款、10.3.55条款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下方处理人及工会意见处均为空白。
员工手册第10章为纪律与处理,其中第10.2为乙类过错,乙类过错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第10.2.17条款为工作时间睡觉的;第10.3为丙类过错,丙类过错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处理,第10.3.24条款为工作蔑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泄自身不良情绪者;第10.3.26条款为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或者对上司出以恶言咒骂、威胁者,拒绝工作安排和指令;第10.3.55条款为其他于上述性质类似的错误。
员工手册签收表反映梁某于2007年12月28日签名确认领取公司员工手册一本,并同意严格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
照片反映梁某在车间睡觉的情形以及其睡觉的周边环境、醒后逃跑的事实。视频光盘反映甲公司员工追赶梁某并最终追上的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问题。 首先,员工手册签收表已证实梁某已签收甲公司的员工手册,并同意严格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梁某虽提交甲公司2006年版员工手册主张其签收的员工手册并非甲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但其签收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甲公司可以对规章制度作出适当修改,修改后以电子信箱、公告栏等形式公开发布,并于生效日执行。而甲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修改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员工手册修改会议现场照片及员工手册公告公示照片可以证实甲公司对其员工手册经过合法程序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在公告栏公示,梁某对此虽不确认但未提交依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甲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修改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员工手册修改会议现场照片及员工手册公告公示照片予以采信,并认定甲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合法有效,梁某应当予以遵守。 其次,事情经过、照片及视频光盘反映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被甲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后并逃跑约100米,梁某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但主张其睡觉是因为生病不适,被发现时因为处于朦胧状态所以跑出100米,但梁某对其主张未提交依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对梁某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梁某在工作场所睡觉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 最后,员工手册第10.2.17条规定工作时间睡觉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第10.3.24条、10.3.26条、第10.3.55条分别规定工作蔑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泄自身不良情绪者、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或者对上司出以恶言咒骂、威胁者,拒绝工作安排和指令、其他与上述性质类似的错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处理。本案中,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但该行为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条件,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
判决:一、甲公司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1261.3元;二、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是否需向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甲公司以梁某上班时间睡觉,被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影响极坏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10.2.17条款、10.3.24条款、10.3.26条款、10.3.55条款的规定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关系。但梁某在上班时间睡觉,依照员工手册10.2.17条款规定,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该行为并不属于员工手册10.3.24条款、10.3.26条款规定的情形,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员工手册10.3.55条款规定的其它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同时,甲公司主张梁某睡觉的地方为安全生产重点管控区域,但未提交针对该区域的特殊管理规定,应由甲公司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甲公司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关系理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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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6 14:3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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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6 14:3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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