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17年8月18日侯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截止日期至2020年8月17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4月8日16时45分侯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救治,4月9日9时17分侯某呈现脑死亡状态。侯某家属仍坚持救治,2018年4月25日医院出具了侯某的死亡证明。
2018年5月12日公司为侯某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保局以侯某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死亡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公司及侯某家属不服提起了诉讼。
争议焦点 02
员工突发疾病48小时内脑死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辩论依据 03
公司主张:2018年4月8日,侯某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救治。4月9日9时17分侯某已实际处于脑死亡状态。社保局未对侯某是否在48小时内脑死亡的事实予以审查认定,仅以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就不予认定工伤明显不当,侯某的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社保局主张:侯某的死亡时间医学死亡证明记录明确清楚,不存在任何异议。本案中侯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死亡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死亡的时间是唯一的,且被公司没有有效证据能推翻该死亡证明书,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是唯一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因此,侯某的死亡时间已超过48小时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裁判结果 04
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侯某2018年4月8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 4月9日9时17分呈现脑死亡状态,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如果没有完备的医疗手段的持续介入,患者的极个别生命体征决不可能延长至48小时之外。因此,应当对侯某是否属于脑死亡的事实予以审查认定,不应仅以临床死亡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就不予认定工伤。据此,法院支持了公司及侯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05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分析本案: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并非确认死亡时间的唯一标准,脑死亡具有不可逆性,因此脑死亡时间可以被认定为死亡时间。本案中侯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脑死亡,法院按照有利于员工的解释确认侯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律师提示: 05
社保部门认定是否构成工伤一般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进行判断,但是当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上载明是脑死亡的时间时,社保部门可能并不以此为依据,而是以临床死亡时间为准。经过医院诊断确定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用人单位或家属强烈要求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在48小时之内病人并未出现心跳停止或“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也不能确定是否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用人单位或家属坚持要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也是在48小时之外,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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